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董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董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5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生育一女孩。被告长期外出打工,双方在一起也经常因为性格原因吵架、打架。2010年至今双方互不联系,被告对女儿不管不问,生活费一概由我承担,被告未尽到抚养责任。夫妻感情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诉某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我们是2005年阴历12月26日结婚,女儿是2007年大年初二出生的。婚后在外打工是我们二人一起的,原告现在还有衣物在北京,双方感情也很好没有打架现象。2010年外出打工也是和原告商量好的。2010年6月10日,我母亲过两周年,原告还以女主人的身份在家操持事务,之后因我的电话故障,双方减少了联系。我对原告母女不管不问不是真实情况,我为她们还办理两份保险,我们之间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一份;3、离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一份。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农业银行存单及中国银行汇款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原告母女并未不管不问。

庭审中被告孙某对原告董某所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庭审中原告董某对被告孙某所提交的证据提出:农行的存款6100元是我个人财产。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元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8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孙某某,现随原告董某生活。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某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双方分居生活,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董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挺毅

审判员彭治军

审判员王留刚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楚方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