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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秦某某、曹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09)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06年底至200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内乡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任职期间,分管内乡县东片殡葬稽查工作。应被告人赵某某请求:利用“死人土葬不火化,从中收费”的方法赚钱,王某某默许。尔后,赵某某联系被告人秦某某在王某某分管的马山口镇区域内,帮助死者家属偷埋,收受死者家属贿赂,每户收受2000元--3900元不等,从而逃避殡葬管理。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参与17户,共计x元,分得x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17户,共计x元,分得8500元;被告人秦某某参与14户,共计x元,分得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我2003年任内乡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西片执法队队长,2005年任执法队队长,2007年至今任东片执法队队长,主要负责殡葬管理的执法工作,包括禁止偷埋乱葬、公墓管理、督促查处遗体火化、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和殡葬运输车辆管理。东片指灌涨、王某、马山、七里坪、板厂、夏馆、西庙岗、赵某、赤眉这几个乡镇。2007年至今,我认识了一些寿衣店老板:马山口镇的赵某某和秦某某,师岗镇的曹某某,赤眉镇的张××,灌张镇的马××。

在2007年的春季,赵某某找到我说:“跑面包生意不好,想在马山口镇找寿衣店秦某某当下线,作偷埋死人的生意,你从中帮个忙,咱们弄点钱花花。”当时我没有答应。过几天,赵某某说自己的一个亲戚不想火化,愿意出点钱,我被赵某得没有办法,就说:“你自己看着办吧。”后来赵某某五六次把收到的钱分给我,共计7000元左右。赵某某和秦某某在马山口镇做有十四五次(我自己的推断),我大致记得赵某某说过有闫岗村X个、茨园村X个、寺山庙2个、庵北村X个、花北村X个、河西村X个、河西村X个、大寨村X个、岳岗村一个。

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2005年我在火葬场干临时司机,经常和王某某一起下乡检查殡葬情况,认识了马山寿衣店老板秦某某、马××、樊××、李××等人。后来听说在乡下有些丧葬户不愿意火化,只要出钱就行。我就给秦某某他们说:在乡里由他们负责联系不愿火化的丧葬户,火葬场和执法队由我联系协调,每户收3000元,偏僻、可怜户可以少收一点,乡镇、公路附近的可以多收一点。因为是王某某负责马山这个地区的火葬,2007年初,有一次我对王某某说:现在生意不好做,想在马山做偷埋死人的生意,咱们都弄点钱。王某某当时没有答应我,但是也没有说不能做,只是想王某某知道这个事情就行。后来在马山闫岗做成一件事情后,我给王某某500元,说是算手机费。王某某收下,我想他收钱就是算认可我做这样的事情。

2007年下半年以后,我开始和秦某某一起做这样的事情。(1)通过江××五笔计x元,庵北村一家3700元,给王某某500元,秦某某300元,李××600元,张××500元,周××300元,我落1500元;闫岗村收两笔3000元、两笔3900元,给王某某分2000元,秦某某3000元,江××2200元,张××1000元,我落5600元。(2)通过杨××,茨园村三笔计6400元,给王某某1500元,秦某某900元,我落2900元,张××500元,杨××400元,周××200元;(3)花北村(杨赤沟、张家沟口)二笔计3000元,均是秦某某联系办理,给王某某1000元,我1800元,周××200元;(4)马山街大寨闫××家3000元,秦某某分1000元,给王某某500元,李××500元,我落1000元;(5)打磨岗村一家给3000元,分秦某某1000元,王某某500元,我落1500元;(6)寺山庙村两家计5000元,一家(寺山庙村荆树岈)给秦某某3000元,秦某我1500元,我给李××700元,张××500元,我分300元;寺山庙(竹园)一家给秦某某2000元,秦某我1000元,我给王某某500元,我落500元;(7)岳岗村(马山街南)一家,秦某某收2800元,给我1000元,没有给别人分;(8)通过马山寿衣店老板李××联系三起计x元,王某村口3500元,王某村X元,河口村X元,给王某某1500元,秦某某1000元,给李××2100元,我得5400元,村干部300元,给李××500元;(9)通过马山寿衣店老板樊××联系三家计5300元,河口村X元,我和樊××每人900元;郑湾村X元,我1100元,樊××900元;岳岗1500元,樊××800元、我700元;x%通过马山寿衣店老板马××联系,马堂村两起计3800元,一个1800元,一个2000元,没有给王某某分,两次给马××都是600元,我个人两次分得2600元;x%张××介绍赵某张庄一个2500元,张××给我1600元,王某某和周××每人500元,我得600元。经我计算,我和秦某某他们共收受死者家属x元,我分得x元,秦某某分得x元,王某某分得8500元,李××3300元,张××3000元,周××1200元,其他人近一万元。

3、被告人秦某某供述

2007年夏天的一天,赵某某找到我说:你们在下面经常跑,你打听如果有人死了不想火化,出点钱就可以,你给我联系,事成后也能分点钱。我想这样的事也没有太大的风险,只要有人愿意,我只是介绍一下,也能多些收入。我在马山街上有个寿衣门市部,有些买丧品透漏出不愿意火化的意思,我就说:如果你们不愿意火化,我可以给你们联系个人。如果主家愿意,我就给赵某某联系。他就和我一起到死者家里商量价钱,一般每个不低于3000元。

我和赵某某一起做的有:(1)马山街闫××联系,赵某某收钱给我1000元;(2)花北村杨赤沟一家,我收3000元给赵,赵某我1500元;(3)花北村张家沟口一家,村专干介绍,我去收2500元,赵某给我1000元;(4)寺山庙村杜庄杜××的岳母(寺山庙村荆树岈)不在,我去收3000元,赵某我1500元;(5)寺山庙村竹园一家,我去收2000元,赵某我1000元;(6)庵北村河北陈家,江××联系,收3000元,给我300元;(7)岳岗村X组一家,我去收2800元,赵某我1800元;(8)王某村后面一家,李××联系,我去收3800元,给我1000元。(9)打磨岗村赵某,我收3000元,分我1000元;x%茨园村三家,都是赵某某让我给主家送一个骨灰盒,事后每次给我300元。x%闫岗村北和吴湾总共有四件事,我在帮忙,是赵某江××联系,具体数额不知道,其中两次赵某给我700元,两次是800元,共计3000元。以上赵某分给我x元,我知道赵某执法队王某某分有钱,但具体数额不太清楚。至于收多少钱,由于有些是赵某的,所以具体数额我不知道,大概有三四万元。

4、证人江××证言

证明经其手收5家丧户x元给赵某某,赵某某分给其2200元,死者没有火化的事实。

5、证人陈××证言

证明其父亲陈××死亡不想火化,找到秦某某和一姓赵某,交3700元没有火化,并给个骨灰盒的事实。

6、证人江××、刘××、刘××、江××、张××、阎××、罗××、杜××、刘××、张××等证言

均证明其亲属去世不愿意火化,出钱给秦某某进行偷埋,并没有给火化证等其他东西的事实。

7、证人樊××证言

赵某某对我说:马山要是有不想火化的,你给我说一下,我在上面有人,不会出事的。我们共做了三件这样的事。我收杨××家1800元、樊××家2000元、王××家1500元,全部给赵某某;赵某别给我900元、900元、800元,共计2600元。

8、证人杨××、樊××、张××等证言

均证明其亲属去世不想火化,找到马山开寿衣店的樊××联系出钱,没有火化进行偷埋,并没有给火化证等其他东西的事实。

9、证人张××证言

证明其2007年底通过秦某某认识了赵某某,和赵某某一起做了两件偷埋事情:一件是通过赵某某、李××办的王××的事,事后给其300元;另一件是通过赵某某、秦某某办的李××的事,事后给其300元。

10、证人郭××、杨××证言

均证明其亲属去世不想火化,找到马山开寿衣店的李××联系出钱,没有火化进行偷埋,并没有给火化证等其他东西的事实。

11、证人李××证言

证明赵某某对其说:马山要是有不想火化,你给我说一下,我在上面有人。后办理了王某村X组郭××的事给3500元,河口村杨××的事给3500元,全部给赵某某;还有一次是在王某,是赵某某和秦某某去办的。河口村给其1100元,王某的事赵某某给其1000元,秦某某给200元,共给2300元。

12、证人马××证言

证明赵某某对其说:你们那要是有谁不想火化,你联系一下,给我说一下。2007年马堂王××不在给赵某某1800元;2008年马堂村张××去世给赵某某2000元。两次赵某某都给自己600元,共计1200元。

13、证人薛××、樊××证言

均证明其亲戚去世不愿火化,找到开寿衣店的马××,交钱没有火化的事实。

14、证人周××证言

证明赵某某在偷埋死人过程中,其给过帮助,为了感谢,共计给其1200元的事实。

15、证人刘××证言

证明其村张××的母亲谢××去世不愿火花,通过张××找关系,花2500元没有火化的事实。

16、证人张××证言

证明其老家有个亲戚去世不想火化,其和赵某某联系,后死者家属给钱没有火化的事实。

17、马山口镇X村委会证明

证明闫岗村X村民徐××母亲郑××于2008年6月病故,现家人外出务工;闫岗村X村民闫××父亲闫××于2008年7月病故,现家人外出务工;闫岗村X村民张××于2007年11月病故,其子已亡、其儿媳徐××精神失常。

18、花北村村委会证明

证明花北村村民朱××于2008年4月份病故,其家人外出打工。

19、寺山庙村委会证明

证实本村X组李××、十六组王××分别于去年四月、三月病故,家人外出务工。

20、赵某乡X村委会证明

证实张庄村村民张××一家外出务工。

二、2008年后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应被告人曹某某请求:利用“死人土葬不火化,从中收费”的方法赚钱,王某某默许。尔后,曹某某联系秦某某在王某某分管区域内,帮助死者家属偷埋,收受死者家属贿赂,每户收受2000元--3500元不等,从而逃避殡葬管理。其中,王某某收受7户,共计x元,分得6800元;曹某某收受7户,共计x元,分得5300元;秦某某收受7户,共计x元,分得72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2008年下半年,经营殡葬服务的曹某某找到我说:“我想在马山让秦某某招呼(联系),有什么信息给我提供,希望你能给点面子,不要查处。”后来他们在马山做偷埋人的事情,具体多少次,我就不知道。每宗他们基本都是按1000元给我的。曹某某家分四次给我7900元,其中1000元是王某不是马山的。后来,我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想着只要不超过5000元,处罚的就较轻,就退给曹某某2000元。

2、被告人秦某某供述

2008年师岗镇曹某某找到我,让我和他一块做交钱不火化偷埋人的生意。我和曹某某在一块在王某、余关乡X村杨洼、余关乡东王某、马山口花北村X组、岳岗村、打磨岗村、郑湾村X组、大寨村南头、阎岗村X组、寺山庙杜庄、寺山庙荆树岈、打磨岗村西头等处,收取死者家属2000—3500元不等费用,一般都是曹某某去谈的价钱,具体收主家多少钱我不知道。曹某某用车在夜里或者早上天不亮,把死者假装抬出来装车,拉上孝子到外面去兜个圈子,然后准备一个空骨灰盒拿回来,死者装棺埋葬。第一次和曹某某做这种事时,他没说上线是谁,第二次说是民政局殡葬管理执法队队长王某某,每次都按照1000元给他。我和曹某某一块给王某某送过两次钱,每次给他1000元。

3、被告人曹某某供述

证明其对王某某说:想在马山发展点业务(偷埋死人),希望能给点关照。王某某没有拒绝也没有应承,只是说:以后再说。之后便和秦某某在马山偷埋人,先后在马山口(郑湾)、马山化工厂南边一个村、派出所往北、马山医院门口向东走北拐、余关乡X村、余关和王某交界处碾娃、马山高杆灯往南大约走三公里、马山郑湾卫武一个组、马山派出所门口向东大约3公里等地收费。2008年下半年,共计收x元,自己分8100元,秦某某9400元,王某某7900元,王××3000元,王××500元。每次给王某某的钱基本上是按照1000,少数也有800元。去年年底,检察院查民政局的案子,王某某可能感到风声有点紧,就退给自己2000元。

4、证人王××、郑××、朱××、赵××、郑××、赵××、张××、李××证言

均证明其亲戚去世以后不愿意火化,找到马山镇开寿衣店得秦某某,交款没有火化的事实。

三、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张某某(已判刑)贿赂2000元,对该张帮助死者家属偷埋之事不予查处,逃避殡葬管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2007年下半年,我才认识张某某,张某某对我说:我这里有的关系(偷埋死人)不想火化,出点钱,你们不要来骚扰,事后给你分点钱。开始我没有答应。一段时间后,张某某做成一件后(偷埋死人),给我1000元。后来,他又在赤眉做了几件这样的事情,我默认了没说什么。韩岗一个,给我1000元,王某和张堂,每次给我500元。

2、证人张某某证言

证明其在2007年的冬季到2008年上半年,三次给王某某3000元,其中一次通过王××给王某某1000元的事实。

3、证人王××证言

我在殡仪馆经人介绍,2007年认识了张某某,我和张某某没有经济上的往来,和王某某也没有经济上的往来。

4、证人韩××、王××、李××证言

均证明其亲戚去世不想火化,找到张某某出钱没有火化的事实。

四、2007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以借款名义索要灌张镇个体殡葬服务户马××3000元,并利用职务之便为马××违反规定往外县拉尸体给予关照,逃避殡葬管理。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证明2007年下半年,其朋友刘××向自己借钱,后以赌博无钱为由向马××借3000元;随后因其爱人需要完成保险任务,就让马××帮忙为马的爱人入保险2000元,年底因其爱人保险任务没有完成,又让马××给2000元保险费。以及后来马××爱人不想入保险也就没有再办,钱已花掉的事实。

2、证人马××证言

证明自2006年年底和王某某认识,2007年年底,王某某给打电话说他打牌钱输完了,让借给他3000元;2008年后半年,王某某的妻子有保险任务,让买点保险抵个任务,大概是8月份给王某某2000元,10月份,又给他2000元,后来因不想买保险就没买,以及其往镇平拉尸首没被查处的事实

3、证人时××证言

证明其因完不成保险任务,让其爱人联系一些农户。其中给的一个是灌涨镇叫王××的,2008年年底,买过2000元保险的事实。

4、保险费收缴记录、收款收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记录卡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或单独收受贿赂共计x元;被告人秦某某参与收受贿赂x元;被告人赵某某参与收受贿赂x元;被告人曹某某参与收受贿赂x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分得赃款x元,被告人赵某某分得赃款x元,被告人秦某某分得赃款x元,被告人曹某某分得赃款5300元。

另查明,2009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到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追退赃款x元,被告人赵某某已追退赃款x元,被告人秦某某已追退赃款x元,被告人曹某某已追退赃款95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内乡县非税收缴款通知书

证明王某某缴款x元,曹某某缴款9500元,赵某某缴款x元,秦某某缴款x元。

2、发破案报告

证明王某某、赵某某于2009年3月31日主动到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的事实。

3、内乡县民政局内民字[2006]X号关于人事任免的通知

证实王某某于2006年10月26日被县民政局任命为殡葬管理所副所长。

4、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赵某某、曹某某、秦某某帮助死者家属隐瞒偷埋情况,收受钱财,逃避殡葬管理,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秦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曹某某、秦某某案发后均能主动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四、被告人曹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五、依法追缴被告人全部非法所得——王某某所得赃款x元,被告人赵某某所得赃款x元,被告人秦某某所得赃款x元,被告人曹某某所得赃款6900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上诉称不是共同犯罪,自己不是主犯,对受贿数额为x元有异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秦某某帮助死者家属隐瞒偷埋情况,收受钱财,逃避殡葬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上诉称不是共同犯罪的理由,经查,赵某某、曹某某事先告知过王某某,事后多次给王某某分钱,王某下,应认定为默认,为共同犯罪且为主犯,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称受贿数额不正确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庆江

审判员张东汉

审判员冯富连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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