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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宝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双、杨奇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津朝、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崔某某申请对付某某的伤残等级做重新鉴定,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3日,宝丰县X乡X村的付某某、李庄乡禄庄的艾某和平顶山新华区的张某A等四人以观音堂乡X村南坡赵某E铝土矿占用自己承包的荒山为由,用一辆轿车堵住铝土矿的马道出入口。2009年6月1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组织矿上的工人将堵在马道口的轿车推入沟中,并将付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对上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1、被害人伙同他人用车堵住被告人所在矿山的出路,被害人有违法行为在先;2、被告人张某某是间接故意犯罪;3、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悔罪,是初犯、偶犯;4、被告人张某某有积极的赔偿行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3日,宝丰县X乡禄庄的艾某和平顶山新华区的张某A等人以在观音堂乡X村南坡南阳市东汇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开采的矿占用自己承包的荒山为由,用一辆轿车堵住南阳市东汇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开采的矿的马道出入口,使拉货车不能下山。2009年6月1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组织矿上的工人将堵在马道口的轿车推入沟中,并将在场的付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被害人付某某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再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民事、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9年6月13日上午10点左右,我和矿山上负责生产的赵某A都在办公室,矿山上的工人给我俩打电话说有人用车堵住矿山的马道门了,干不成活。我和赵某A去矿山上看见有一辆黑色捷达车正堵在三坑的生产马道门口处,矿山里面还有挖掘机和拉料的大货车在里面,我们的车进不去也出不来。轿车处有一个人叫艾某,很胖,另一个人比较瘦,上身穿红色衣服,不知道叫啥。我们叫他们把车挪过去,艾某说就是专门来堵马道门不让生产的,不挪车。我和赵某A问他为啥堵路,他说他们和宋沟村里人签的有合同,我们的矿山占住他的荒山了。我们说这个矿山是有证的,占地赔偿款给政府了,政府正在协商解决。艾某还是说不管那么多,堵住路就是不让生产。我和赵某A没办法就去找宋沟村的书记刘某A,想着让他来解决,刘某A来也解决不了。我俩又到观音堂政府找到具体负责协调这个事的赵某B,赵某B和刘某A一起到山上还是协调不成,临走时说不让我们发生矛盾,政府正在协调解决。

我们一直等到6月16日,上午9点多我们给赵某B打电话问,他说正在协调让我们再找村干部协调一下。我们到刘某A书记家,他有事让他妻子张某B来协调,还是说不成。后来我们想着不能再靠政府了,我和赵某A就开始喊工人们商量着把车挪过去,吃中午饭前,让十几个工人给他们说让挪车。中午吃饭时,我对工人说,吃过饭都到山上去,堵车的人先挪,不挪的话把车推过去,如果他们敢反抗,咱就打他们。下午1点多,我们让工人们上去挪车准备开始生产,十三、四个工人在前面走,我和赵某A在后面走,我们走到距车二十米左右时,我们的工人开始推住艾某的车往外推,他们那里有七、八个人挡住、撕拽住、打着不让工人们推车,艾某还在车前面站着不让推,工人们撕拽着把艾某拉过去,他们有的厮打着,有的推车,把车推到北边渣堆处也没有刹车了,车停不住就掉到渣堆半腰处。这时人都不打了,双方的人都走了。

当时就刘某B、张某C和李某某三个人和对方发生厮打了。刘某B的左小腿处有点肿,张某C的头上有疙瘩,别的人我没见有明伤。

2、被害人付某某陈述,昨天上午,我和同村的王某A去观音堂宋沟村铝石山上给我伙计艾某送吃的东西,艾某的车在铝石山的马道门口处停着,里面还有一辆大货车。从马道门口外面去了十几个人,我们也不认识,那人说限我们十分钟之内把车开走,要不开走就把车推到山沟里,谁在那里就打谁。到下午2点左右,我和王某A、艾某、张某A都在铝石坑马道门口车附近说话,去了五、六十人,手里拿着木棍,还有手里拿着铁棍。一个很瘦的人说,限你们10分钟把车挪走,不挪就把车砸了,你们人一个也走不了。说后有个人说,兑那个胖子。有一个穿迷彩服的人上去用脚朝艾某身上蹬去,他们打几下艾某就不打了。当时车没有锁,那个瘦的人、穿迷彩服的人、还有另外一个穿白半截袖的人,他们几个把车门和后备箱打开,把车上的东西拿了下来,接着好多人就推着车往外推,那个瘦的人还在车上坐着,他们把车推到距沟边还有二三米处停下来,那个瘦的人下来车,他们就推住车推到那坡下面了。我和王某A从马道门走过去快到下坡处时,听到后面的人说把那个胖子拉走,我前边的人就不让我们走了,我站那里后,后面的人过来,有一个人用拳头朝我左侧肩膀打了一拳,我转一下脸,也不知谁用铁的东西朝我左侧肋部夯打一下,当时就把我夯翻在地上起不来,接着他们就朝我身上踢,后来人走后我在地上躺有十几分钟,自己起来到半坡的平房处,张某A把我送医院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A证言证实,2009年6月13日上午,艾某和一个穿红色上衣的瘦孩,开辆捷达车堵住我们铝石矿的马道口,使我们无法生产。之后我们先后找宋沟村的支书刘某A、观音堂乡的赵某B都协商不成,一直堵到6月16日上午,艾某他们找了三十多个人准备打架,我们没有去怕挨打。中午吃饭的时候,张某某说:组织咱的工人吃过饭上去到马道口,把堵路的车挪挪,如果艾某他们打咱,咱们也打他们。吃过饭,张某某就领着我和工人们上去了,我们准备把艾某他们堵我们坑的车推过去或抬过去,艾某不在,那里的三个人不把车开走说给老板联系,停一会艾某上来,我和庭焰在后面站着,矿上的工人去推车,艾某说谁推把谁的腿打折,工人们也不听。艾某他们四个人挡住不让推,场面可乱,有两三个工人把艾某拉过去,他不过去和工人对打,其他工人推车,谁知车没有刹车推到了沟里,撞坏了一个转向灯,一会双方都不打了。

去的人有我、张某某、郭某A、袁某某、常某A、周某A、张某C、刘某B、李某某、郭某A、常某B。当时工人张某C和刘某B受伤了。我就见刘某B、张某C、李某某和他们几个撕拽了,具体谁打着、撕拽我没看清。

(2)证人刘某B证言证实,2009年6月13日上午,艾某和一个瘦孩开辆黑色轿车堵住我们铝石矿的马道口,找乡X村里的人协调也没有说成,一直堵到6月16日。我们矿上的负责人张某某会计对我们矿上的工人们说,伙计们都赶快吃饭,那人堵住咱矿上四天了也生产不成,给他们协商也说不成,咱们吃过中午饭后,我带着你们都上去,到上面后先把堵在马道内的车挪挪,要是不挪发生冲突喽,咱们的工人就打他们。之后我们矿上十多个工人和赵某A、张某某一起去了堵马道口的地方,张会计和赵某A让艾某他们挪车他们不挪,这时我们上去的工人就开始推车,在推的时候,他们四个人不让推,其中由一个穿红上衣的孩,照我的右小腿上跺一脚,还有一个穿黑色上衣的孩拿个木棍照我身上夯了几棍,夯在我的腰上。这时张某C就上了,张某C和那个穿黑色上衣的孩对着撕拽着打,我在地上蹲着站不起来。在打的时候工人们把车推到了马道口外面的沟里了。车下去后就不打,双方就都走了。

(3)证人张某C、李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刘某B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能相互印证。

(4)证人郭某A证言证实,2009年6月16日吃中午饭的时候,我们矿上负责人张某某会计对我们矿上的工人们说,吃过中午饭,我带着你们都上去,到那里后先把堵在马道内的车挪挪,如果不挪,咱们的工人就打他们。吃过中午饭,张会计和赵某A还有我们十几个工人,张会计带着我们矿上工人就去了堵马道口的地方,到了那里我们矿上的工人去推车,那有四个人不让推车,我们矿上的工人就强行推车,在推的时候那四个人不让推车,矿上的工人就按张会计事先说的和那四个人打了起来,打起架后,车被工人们推到了马道外面溜到了渣堆上。之后就散了不打了。

(5)证人常某A、常某B、袁某某、娄某A、娄某B、娄某C、王某B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郭某A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能相互印证。

(6)证人艾某证言证实,2009年6月13日上午我和张某A一起开了一辆黑色捷达轿车去观音堂宋沟村西大咀的铝土矿,铝土矿上的地表早在2007年8月15日承包给我们了。我们早在年前就来过很多次,找不到老板。6月13日我们开着车到铝土矿堵住北边的马道口,当时那还有一辆后八轮货车,堵住货车后,老板他兄弟过来让我把车挪挪,我说,你把这个事说说我再挪。他兄弟说老板不在家,他让挖掘机出来就走了,当时把后八轮货车堵在里面。之后我们堵到2009年6月16日上午10点多的时候,我去山下吃饭去了,别人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女的去说事,我上去后看看是刘某A他媳妇,刘某A他媳妇说乡里最多每亩赔偿800元。我说好,协商协商和老板见个面。刘某A他媳妇让刘某A上来说事,过了一会,刘某A上来去铝土矿的办公室说事去了。去了也没有说成,刘某A他媳妇说你们小心点,我见矿上有六、七十个人,别让打住了。说完后,刘某A和他媳妇就回家了。到了上午11点的时候,矿上上来十几个人说让我们十分钟把车挪过去,如果不挪就把车推沟里去,说完就走了。到了下午两点的时候又上去六、七十个人,其中一个衣服搭在肩上的瘦的人到那里说,老板,限你十分钟把车开走,不开走就推沟里。说后,有一个人说,一分钟也不给他留,推走,推沟里去。这时一个穿迷彩的男的往我的左小腿上踢了一脚,上来可多人,把我的车门开开把我车上的东西都拿出来。过了一会,其中有一个低个子男的扶着方向盘坐在车里,他们把车推到了外口。放在外口后,有一个人说,把车推到沟里去,这些人就把车推沟里去了。推后,我们几个顺着路走,他们矿上的人上来就乱打,有的拿着木棍,付某某是他们的人用大锁砸住左侧的肋巴了。到了下坡的时候,有个低个子的人截住我,上去朝我的右太阳穴打了一拳,当时把我打的有些头晕,有个穿迷彩的男的朝我的背上踹了一脚,打着我们,我们走着,到了下面的交叉路口处才不打我们。付某某当时就躺在坡上了,王某A把付某某扶下山,之后就赶紧找了车,把付某某、王某A和我送到卫生院了。张某A报案后在坡半腰等派出所人。

(7)证人张某A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艾某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能相互印证。

(8)证人赵某C证言证实,我在2007年跟一个叫艾某的人签订过荒山转包协议。当时周某B领着艾某和他妹夫去签订的,周某B领着一个人到我家对我说,你宋沟南坡有片山,你也没能力问矿山上要钱,干脆转包给俺算了,俺要多少钱你别管,反正每年给你500元,我就同意了。第二天,周某B带着艾某和他妹夫到我家,我们就签协议,签名后,艾某他们三个说,得找一个村干部签一下,俺能拿出手,拿出去也好说话。我知道我的荒山和我组的赵某D有点纠纷,找村主任某某,任某某不会签,我就骑摩托到娘娘山矿上找到我们老支书刘某C签了个字,后来我又找村文书周某C,也就是周某B他兄弟,周某C说,俺哥参与的事,只要有人签字,我就盖章,就给我盖上村上的公章,后来我把协议给周某B了。我的荒山是20年前生产队治理荒山分包给我父亲的,现在矿山还没有占住我的地,现在占住的是集体的地,我的荒山在西边,矿下面垒堰的地。我知道艾某承包荒山是干啥的,因为我的荒山有铝矿石,其实是山上有人开采铝石,想让矿上包点钱。

(9)证人刘某A证言证实,2009年6月13日上午十点左右,艾某和一个穿红色上衣的人到赵某E的铝土矿上用轿车堵住赵某E铝土矿北边的马道口,不让生产,当时把一辆正在拉铝土的后八轮车和挖掘机堵在坑里,赵某E的兄弟赵某A给我打电话说,艾某用车堵在了马道口,不让生产了。我说,那我管不了,您找乡里说吧。大约过了一个小时,赵某A开着车拉着赵某B来到我家,赵某B说,你先上去说说,让艾某下来说说,协调一下。我上去后看见艾某和另外一个穿红上衣的男的在车里躺着,用车堵在铝土矿边上的马道口,我把艾某喊出来,我对艾某说,我现在在村里当支书,您用车堵住路口也不对,乡里的人也在我那里。艾某说,山上的铝土矿快挖完了,挖完了我找谁要钱去,我不下去了,然后我就下来了。我下来后又和赵某B一起去铝土矿上。上去后保国说,去刘某A家商量事,您车挪过去,人家那辆后八轮装一车铝矿石,让人家出来。艾某他们不挪车也不商量事,我们就走了。2009年6月16日12点左右的时候,我妻子给我打电话说,两方都想打架,你上来接我吧,我就上去了。上去后我和我妻子张某B去了铝土矿赵某E的办公室,到后矿上的工人们都在那里吃饭,赵某A和铝土矿的会计在那里,我妻子自己在那说。当时有一个人端着碗到院子里说,别说那么多,把车给他掀沟里去,他们拿一个假合同在那骗人呢。之后我和我妻子张某B回到艾某那给艾某说,我们也说和不成。艾某说不打架不中,我妻子说:那边也想打呢,您也想打呢,我们不管了,你们打吧。说完我们就走了。

x%证人张某B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刘某A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当天,她对艾某说,山上开协调会的时候说了,一亩地最多给八百元,多了不给。艾某说,我这有四五十亩,一亩给八百元什么也顾不住。

x%证人王某C证言证实,2009年6月13日上午9点左右,我在赵某E铝土矿北边的马道口内装车,当时我开着挖掘机正在给一辆后八轮装铝土石。刚把车装满,有两个人,一个人比较瘦,另一个人比较胖,开了一辆黑色捷达轿车,堵住了我正在装车的马道口。之后我给山上管事的打电话说有人用车堵住了马道口。

x%证人郭某A证言证实的内容与王某C证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能相互印证。

x@%证人刘某C证言证实,赵某C说赵家组的荒山有一块是他的,其实不是他的。1984年前,我任某主任某期间,村里集中治理荒山,村里承包荒山给村民植树造林,赵家组赵某E铝土矿的下面,现在没有占住的一片,垒堰的地是让赵某C他父亲赵某F植树,现在赵某F死了,当时村里让赵某F管理的时候,让赵某F交钱,赵某F也没有交,后来村里也没有给他办手续,现在赵某F死了,赵某C说那块地是他的了。赵某C给别人签协议的时候我不知道,具体给谁签我也不知道,2008年种玉米时的一个晚上,赵某C找到我后,对我说:我把南坡的一片地转包给东乡的人造林呢,你给我签个字。我说荒山转包是村主任某某签的,我签字不生效,您签协议得让任某某、村里同意,任某某答应签字才算生效。我当时也不想给赵某C签字,他说:我这么远来找你,你就给我签一下。我说:我可不代表村里的意见,你找任某某去签,任某某是村里的法人代表,我签字不生效。我就在赵某C拿来的几张协议上签了我的名字,也没有发表任某意见,我签过后赵某C就走了。赵某C和谁签订的协议,当时我不在场。赵某C签订转包协议就是想给山上要点钱。赵某E铝土矿开采的地面是生产队赵家组集体的地,没有占住赵某C的地。

x%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我是1998年选举时被选举为宋沟村副主任某,2000年主持村主任某作到2008年6月份,我村宋沟南坡铝土矿北边都是我村里的荒坡,在铝土矿北边渣堆下面的地西边有赵某C家的一小部分,东边是赵某D家的一些。铝土矿占的是集体的地,没有占赵某C个人的地。他们签的合同日期是2007年8月份,实际是2008年签的,他们签合同是几个人想问宋沟村铝石矿上要钱才签的。

x%证人赵某E证言证实,2009年6月13日上午十点多钟,我矿上的负责人张某某会计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开了一辆黑色轿车将矿山上的马道口堵住了,现在没有办法生产了。我给观音堂林站联系,后来观音堂林站派了一个赵某B和宋沟村X村干部到山上协调,也没有协调成。2009年6月16日,我矿山上发生打架的事我不在矿山上,就谁参加了我不知道。我后来听说当时矿上的几个工人让堵在我们马道口的车挪挪,在推车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当时矿上的工人也有两个受伤的。

x%证人赵某B证言证实,2009年6月13日,赵某E铝土矿又被别人用车给堵住了,那天下午,林业工作站派我和宋沟的书记刘某A一块去了。到那铝石矿上后,还是艾某和他妹夫在那用车堵,艾某说,伙计,这事你也管不了,去年你就来过。我说,这个事林站一直在协调着,你们把车挪挪让矿上生产。艾某说,这铝土矿上的料再有二、三天就被挖完了,到时候我们找谁去,不给俺钱就是不让生产。我说,这样怕引起不好的后果,说后我就走了。

4、宝丰县公安局(2009)第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者照片证实了伤者付某某的损伤符合钝器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5、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了当时案发现场情况。

6、观音堂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了在现场没有发现致伤付某某的作案工具(方向盘锁)。

7、宝丰县公安局观音堂派出所情况说明、李庄派出所证明证实了对宝丰县X乡X村的王某A多次查找询问,该人不在家。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经张某A、付某某七次辨认,没有辨认出致伤付某某的人。

9、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了本案的案发情况。

10、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某龄。

11、和解协议书、收条证实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被害人付某某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再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民事、刑事责任。

上述1-10份证据,均经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组织矿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是间接故意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悔罪,是初犯、偶犯;被告人张某某有积极的赔偿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赵军营、刘某B、郭某A等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工人去挪车,如果对方不挪就打他们,其心理态度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其犯罪应为直接故意犯罪,故辩护人关于张某某是间接故意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属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害人伙同他人用车堵住被告人所在矿山的出路,被害人有违法行为在先”的辩护意见,因辩护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采纳。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牛克横

代理审判员颜世深

人民陪审员张丽丽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延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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