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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某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楼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双榆树派出所抓获。2009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宝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奇峰、张双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涛、被告人楼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6月份,被告人楼某某以在河北省平山县承包到一段南水北调土石方运输工程为幌子,在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被告人楼某某便以工程前期需要费用为由骗取王某某10万元。后在王某某的追要下,楼某某于2006年退还给王某某7万元。认定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楼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份,被告人楼某某谎称其在河北省平山县承包到一段南水北调土石方运输工程,在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便以工程前期需要费用为由骗取王某某10万元。王某某得知上当受骗后多次追要未果,于2005年5月31日报案,2005年6月28日公安机关立案。楼某某于2006年退还给王某某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楼某某供述,2004年,其到宝丰县X镇大牛某其岳父牛某甲家,通过牛某甲认识了王某某,并对王某某谎称其承包了南水北调河北省平山县岗南水库的土方工程,回宝丰县准备找运输土石方的车辆。王某某表示愿意买一辆车跟其一起干活。其不让王某某买车,让他拿出十万元钱作为工程前期的款项,等工程开始后分红,每一方土石提成一角钱,整个工程大概一千万土石方,王某某就分两次给其十万元钱,第一次向其帐户上转了三万元,第二次给其七万元。其拿到钱后,还给王某某签了一个合作协议,并写上“已收到人民币拾万元正”的字样,之后王某某不放心,还与其岳父牛某甲一起到河北省平山县X镇。其将王某某带到岗南水库的工地,王某某见工地上有人干活,就比较放心。其拿到钱之后,并没有跑成这个项目,这个项目是国家的,其没有能力承包。之后钱也花完了,王某某追问工程何时开工,其谎称工程暂时开不了工,需要往后延,见实在瞒不过去了,就说自己根本没有承包到这个工程,当时没钱还给他。2006年,其筹到钱就先归还王某某七万元。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04年,其听村支部书记赵某尧说大牛某牛某甲的女婿即楼某某承包了南水北调工程一个标段的土方活儿,正在找大车。其就到牛某甲家,当时楼某某没在家,牛某甲称确实承包到南水北调的工程。过了一段时间,楼某某回来,称自己承包了南水北调工程某一个标段的土方活儿,约几千万立方的土石,现在需要找100辆大自卸车,并给其看了一份怎样结算运费的单子,其算了下,觉得这个活儿比较赚钱。又过了一段,楼某某找到其,称工程要再过一段时间开工,到时候100辆车要入住,现在急需要盖工棚,让其将准备买车的钱投入,用作前期买工棚的费用,等工程开始后按每立方一角钱给其分红。其当时要求看看承包工程的合同,楼某某就拿出一份没有盖章的协议草稿,称正规合同不允许对外出示,其就没在意。2004年6月初,楼某某给牛某甲打电话称工程到7月3日就开工了,现在急需用钱,其就找了3万元钱,但又不放心,就和牛某甲一起到楼某某所说的河北平山县岗南水库工地上,楼某某和另一个中年人接着他们,楼某某领着他们看了一处采石场,称将来就在这里挖石头,看完工地,几人一起去了岗南镇邮政储蓄点,楼某某在那办了一张储蓄卡,其从存折上转存3万元到楼某某的卡上,之后就与牛某甲回到宝丰县。又过近一个月,楼某某给牛某甲打电话称工程马上就要开工了,急需剩余的7万元,牛某甲通知其,其通过银行贷款10万元,其中3万元还以前借人家的钱,另外7万元给了楼某某。当时楼某某已经到宝丰,其与楼某某的妻弟牛某乙一起在宝丰县石桥农信社取出钱,二人又一起去牛某乙家将钱给了楼某某。楼某某写了一份合作协议,上面写有“已收到人民币壹十万元正”的字样,下面还有楼某某的签名。到了楼某某所说的开工日期,也一直没听说开工的事,工期也一再的往后拖,楼某某也一直以国务院有规定,合同不能对外出示为借口,不让其看合同。之后才知道楼某某根本没有签合同,其于2005年5月31日报案。到2006年,楼某某给其汇来7万元钱。

3、证人证言

(1)证人牛某甲证言证实,2004年3、4月份,其女婿楼某某到其家中,称要找八轮卡车、铲车、挖掘机到河北省西柏坡水库搞加固大坝工程,临走时还交代我继续为他找车。王某某与楼某某协商后同意投资搞水库固坝工程。为此其与王某某还一起到河北西柏坡水库了解情况。后王某某与楼某某签订合同,之后楼某某说河北水库的工程弄不成了。其没有见过楼某某有承包水库工程的合同书。

(2)证人牛某乙证言证实,2004年3、4月份,其丈夫楼某某与朋友承包一段南水北调的工程,楼某某负责找车,也与其父亲牛某甲说过找车的事。经人介绍说王某某想买辆后八轮车,楼某某就说不用买车,投资10万元钱可以提成。王某某就同意了,后分两次给楼某某10万元,第一次3万,第二次7万,都是通过银行汇的。

(3)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河北省岗南水库加固工程师2003年11月份开工建设的,该工程与南水北调并无关系,是河北省的项目,并非国家级工程。岗南水库是大型水库,投标方必须具备国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格,该工程的土石方工程是河北省水利工程局中标,项目法人是陈洪臣,在所有参与投标公司的项目法人并未出现过楼某某和潘根生这两个名字。

4、被害人王某某出具的其与被告人楼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邮政储蓄存取款客户回单、王某某邮政储蓄存折复印件分别证实二人于2004年6月28日就南水北调岗南水库石材工程签订合作协议,同日被害人王某某取得贷款,并分两次支付楼某某人民币10万元。

5、河北省岗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岗南水库系河北省重点工程,与南水北调工程并无任何关系,该工程土石方工程投标只对具有国家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的施工队伍,不对个人或其他公司。

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害人王某某于2005年5月31日到宝丰县经侦大队报案,宝丰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28日立案后,被告人于2009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双榆树派出所民警抓获。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楼某某的户籍及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合作协议为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楼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部分损失,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根据被告人楼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楼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松枝

代理审判员李宁

人民陪审员张丽丽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延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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