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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9月28日到宝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09年10月12日被宝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4日11时2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D-x号安源牌中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宝丰县X镇X村T型路口处停车下客,乘客刘某带领孙女胡某某下车,赵某某驾驶客车起步行驶时将胡某某碾轧致死。经宝丰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结论;5、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

无异议。但其辩称案发后其积极抢救伤员,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请法庭给其一个公正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4日11时28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张某甲的豫D-x号安源牌普通中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宝丰县X镇X村T字路口处停车下客,乘客刘某带领孙女胡某某下车后,赵某某驾驶客车起步行驶时将胡某某碾轧致死,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送到铁路医院后逃逸。经宝丰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监护人刘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客车车主张某甲于2009年6月22日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x元,被告人赵某某于2009年9月15日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x元,共计x元,被害方不要求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法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于2009年9月28日到宝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其来事故科是投案的,2009年5月的一天上午,其驾驶豫D-x号安源牌中型客车跑的8路,从老检察院到外良村,10点半从老检察院发车,车主张某甲的妻子随车卖票,一路上人是上上下下,到外良村时车上就剩三个人。有个老太太带个小女孩要下车,自己就把车停在外良村路口北边,老太太带着小女孩下车后自己就起步向西拐弯行驶,行驶有十米左右听见有人喊,还有人拍车门,自己就将车停住开开车门,看见刚下车的老太太抱着小女孩站在车门口,一开门她就上车了其看见小女孩一脸血就知道出事了。自己用手机给张某甲打电话让他报案,张某甲让其把人送到宝丰县人民医院治疗,自己说铁路医院近送铁路医院,其将车调过头将车开到铁路医院,后就出去找钱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09年5月24日上午11点多钟,其妻子给其打电话说,咱的车撞住人了,你赶快给县医院打电话吧,自己说,“你打吧,我坐出租车去”。在路上自己打了报警电话。其妻子又打电话让其去铁路医院,到铁路医院后看见医生用担架推着一个小女孩往太平间推,这时交警也赶到了,就和交警去事故科了。

(2)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当天其丈夫张某甲有事,让自己去跟车。当时从宝丰县X路老检察院发车,陆续上了二十几个人,自己是头一次跟车,说不清楚村名和地名。到没梁庙村,车上就剩一个老太太带个小女孩,还有个老头。车在没梁庙村拐弯处,老太太带着小女孩下车了。下车后车继续向西行驶,还没出村,前方有一辆拖拉机卸石头挡住路了,车停住了。这时那个老太太抱着小女孩撵过来说着哭着,小女孩脸上流着血。司机将车掉头拐回来,将她们拉到杨庄铁路医院,医生检查后说小女孩不行了,其在路上跟丈夫打电话说明情况,其丈夫打电话报案了。

(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09年5月24日上午,其领着孙女胡某某在鲁山坐客车到宝丰县X路口处下车。下来车已是上午10点40分左右,在那等有十几分钟,从北边过来一辆8路公交车。其和孙女上公交车,自己是到没粱庙烧香的,当时车上一车人,一路车上的乘客上上下下,到没梁庙村车上就剩驾驶员、售票员还有其奶孙俩。车到没梁庙村路口处,其说下车,公交车头朝西南停在路口北边,其孙女胡某某看见车门开了,跑的快先从车上下来,自己伸手拉一下没有拉住,自己带的有香、表、供品,拿着这些东西准备下车,公交车已经起步,自己站在车上看见孙女跑到公交车前左前角处距车头不足一米。驾驶员已起步向前走,其看着公交车左前角将孙女撞到了,就喊,碾住人了,碾住人了。其把东西向车下一扔就下车了。公交车没有停从其孙女身上碾过去正西拐着走了。自己一看孙女头上流着血,头已经变形了,就把孙女从地上抱起来在后面撵公交车。撵着喊着,撵了有一百米左右,公交车停住了。自己抱着孙女上到公交车上,说驾驶员,你碾住人了还跑驾驶员不吭气,他开着公交车把其送到杨庄铁路医院,公交车上的售票员和自己一起去检查。医生检查后说人已经不行了。

(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09年5月24日上午11点左右其由北向南走到村X路口北约50米处,看到一辆8路公交车头朝南在路口北边停着。看见一个妇女慌里慌张从公交车上下来,手里还掂的有东西。她跑到车后,公交车正西拐弯走了,那个妇女从地上抱起一个小孩正西撵公交车。当时就想着出事了跑着上跟前。看见公交车正在调头,那个妇女抱着小孩上公交车,公交车调过来头跑的很快向县城方向去了。自己拐回来看到地上一滩血,还有一溜血,地上还有那个妇女掂的东西,自己把她掂的东西放到路边上。

(5)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当天赵某某给自己打电话说他驾驶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了,碾住一个小妮,让自己去宝丰县X街加油站找他,自己到西街加油站见到赵某某,见到赵某某他把他的驾驶证交给自己,让自己把驾驶证交到交警大队事故科,其问他上哪儿哩,赵某某说伤者治疗需要用钱,他出去找钱去。说完他就走了,自己把赵某某的驾驶证送到事故科交给事故科处理民警了。事后就没再见到赵某某。

(6)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其舅赵某某驾驶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他出去找钱去了,让其帮助他处理事故,经多次和受害方家属协商,已和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方家属的谅解,其和舅赵某某一块来事故科接受处理。

3、书证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辨认笔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赵某某确系本次事故的肇事司机;(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赔偿凭证、收到条、谅解书证实了肇事方赔偿的数额及得到被害方谅解的相关事实;(4)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证实张静翌已死亡的事实。

4、鉴定结论及照片证实了张静翌的死亡原因。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的地点、现场情况及车辆与死者相撞的部位。

上述证据由宝丰县检察院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法庭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方谅解,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量刑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松枝

代理审判员李宁

人民陪审员张丽丽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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