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原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丰城人,大专文化,教师,住(略)。
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郴州市华湘化工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工人,郴州市华湘化工公司退休工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1999年3月确定恋爱关系,2001年6月13日在苏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无婚生小孩,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因感情不和,起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李某甲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由于被告李某甲患有疾病,原告袁某某自愿当庭一次性补助被告李某甲生活补助费x元(该款已当庭兑现)。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分割。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甲克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赵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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