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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马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0年11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1月10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月22日被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1年5月31日临时寄押于绍兴县看守所,6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犯罪2001年11月30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1月10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1年6月2日罪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某、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娜娜、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某、马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经被告人马某介绍,被告人郎某在临汝镇X村北边樱桃园路边以6000元低价购买一辆五菱鸿图面包车。经查该车系段某民、李某等人在义煤总医院盗窃王某车辆。2010年9月27日被告人郎某开车行驶至汝州市X镇时被汝州警方查获,现该车已追缴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郎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段某某的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郎某、马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绍兴县公安局、汝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义马某公安局的发还物品清单,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马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二分别予以购买和介绍买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郎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尚有该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尚有该罪没有判决,且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罪,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十三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11年11月23日止)。

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11年11月1日止)。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邵红伟

代审判员孙松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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