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甲诉马某乙合伙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马某甲,男,回族,1973年元月16日生,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任发亮,扶沟县148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乙,男,回族,X年X月X日生,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方国强、王某某,扶沟县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马某甲与原审被告马某乙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院长发现该案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于2009年9月19日作出(2009)扶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马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任发亮,原审被告马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方国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诉称:2003年9月,我与被告马某乙合伙购买一辆分期付款东风自卸车,约定每人出资6.5万元,盈亏各半,车总价款26万余元,车购回后,在广州经营一个多月,生意不好,由于新车无法报停,每月要往万里公司交纳贷款、规费、管理费等。至2005年初,累计向公司交纳计x元,在2005年10月份,车从外地开回时,又发生近万元,现仍欠公司1万多元,其它欠修理厂、加油站等费用约3万多元。更可恶的是被告在2006年声称因经营汽车赔钱,爱人要与其离婚,骗取原告给其出具6.5万元的借条,诉至法庭。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现金14万元。

原审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ⅹⅹⅹ证明一份,ⅹⅹⅹ证明一份。2、马某甲代理人调查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的调查笔录。3、证人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出庭作证。4、马某甲2007年11月27日借据一份,ⅹⅹ证明一份,来福汽车修理厂ⅹⅹ证明一份,ⅹⅹ证明一份,ⅹⅹⅹ证明一份。5、马某甲与马某所买车协议一份。

原审被告辩称:1、原告诉我与其合伙在2003年9月在许昌万里公司购买一辆分期付款东风自卸车纯属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我没有与原告购买东风自卸车,也没有与任何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过协议,也没有出资购车及参与该车的经营,管理与利润分配和债务分配等活动。2、在当时我的公民信息、房屋产权证等证件齐全,如与原告合伙购买分期付款车辆、汽车销售公司在我购车时,应存有我的相关资料信息以及签订购车分期付款等协议,原告没有提供购车的原始凭证与合伙协议,也未提交该车的行驶证、营运证等手续,不能证明我们存在合伙关系,也不能证明我们是所购车的共同车主,据我所知,车主是马某才,该车已从公司转出,该车营运期间的分期付款、规费交纳,证照审核、账目往来,维修等事务都没有我的参与与签字。3、2003年下半年经原告介绍我给马某才开车,2004年3、4月份马某甲接了南水北调工程通知,让车开到扬州工地,因工程推迟,没有结算工资让我们回家,我一直做我的皮鞋生意到现在。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是对我实施报复,达到不偿还欠我6.5万元钱的目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审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豫x车辆信息表一份;豫x车辆信息表一份。2、刘平土地使用证一份,刘平与马某结婚证一份,刘跃平税务登记证一份,马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身份证一份,机动车驾驶证一份。3、ⅹⅹⅹ录音磁带一盘。4、马某才、马某甲欠条(复印件),扶沟检察院调查ⅹⅹⅹ、ⅹⅹ笔录各一份。5、马某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一份。6、ⅹⅹⅹ、ⅹⅹⅹ证人证言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马某甲和原审被告马某乙是好朋友,2003年9月原审原告马某甲、原审被告马某乙和马某才(马某甲的姐夫)、马某(马某甲爱人的哥)、何洪林五人一起到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分期付款东风自卸车一辆,车号为豫x,办理车辆入户手续是马某才的名字,所有人登记马某才。车提回后,马某甲、马某乙到广东省惠州市跑车,2004年3、4月份开到江苏扬州,因没活干,马某乙返回家中一直未去。2005年马某才将车从扬州开回,开回后由马某才经营该车,2008年10月26日马某甲以x元价格将该车卖给西华县的马某所,二人签订有书面协议。马某甲陈述豫x东风自卸车一辆是其与马某乙共同合伙购买的车,提车时二人各出资6.5万元首付款,下余款用马某才的房产证抵押贷款,用马某才的身份证等手续办理入户手续。马某乙不承认与马某甲合伙买,辩称提车时本人去了也没有出资一分钱,车主是马某才,如果是和马某甲合伙买车,自己有身份证,户口本,宅基证等个人信息,也不会入户马某才的名字,到惠州、扬州跑车是经马某甲介绍给马某才当司机。马某甲对其主张未提供二人合伙买车签订的书面协议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处置、盈利分配或债务分担等合伙事项的账务资料。对存在合伙关系马某甲提供了ⅹⅹⅹ证明,ⅹⅹⅹ证明,代理人调查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笔录,证人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出庭作证。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证明马某甲与马某乙合伙买车,提车时用马某才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手续办的入户手续,用马某才的房产证作抵押贷款。ⅹⅹⅹ还证实车入户后每月还车款是马某甲还的,马某甲已支付车欠款利息x元,车价款和规费x元,2007年马某甲欠1万元报停费和其它费用,车辆过户费没交。马某才还证实提车时马某甲、马某乙二人各出资6.5万元。ⅹⅹⅹ证实车是马某甲、马某乙的车,在惠州跑车时二人各分盈利6000元。ⅹⅹⅹ、ⅹⅹ是听说马某甲、马某乙合伙买车。马某乙对马某甲提供的证人证词不认可,认为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与马某甲有亲属关系,证的不属实,本人对ⅹⅹⅹ的录音证实车是马某才的,2003年ⅹⅹⅹ才16岁无驾驶资格,豫x是ⅹⅹⅹ家的车他不会到惠州当司机。马某甲提供ⅹⅹ、ⅹⅹⅹ、ⅹⅹ、来福汽车修理厂ⅹⅹ证明各一份,马某甲借据一份。证明2005年一2008年豫x车经营期间欠修理费、加油款、轮胎款、借款共计x元。马某甲起诉马某乙要求马某乙承担车总价款、欠款的一半14万元。马某乙称ⅹⅹ是马某甲的大姐,有利害关系,并提供马某才、马某甲欠条复印件、扶沟检察院调查ⅹⅹⅹ、ⅹⅹ笔录各一份,证明豫x欠刘安民的加油款欠条有马某甲签名、马某才签名,欠ⅹⅹ的修理款是马某甲签的名,提供ⅹⅹⅹ、ⅹⅹⅹ证人证言各一份,证明在惠州经马某乙介绍给马某甲开车。原审原告对ⅹⅹⅹ、ⅹⅹⅹ证言有异议,证人未到庭,证明不属实。另查明,2006年7月15日马某甲向马某乙出具6.5万元的欠条,马某乙于2008年诉至法院要求马某甲还款,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马某甲已还x元,下余x元应予偿还,马某甲辩称的6.5万元与合伙买车有关,亏损之后马某乙设套骗取他出具的欠条不应还款的理由没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马某甲主张豫x东风自卸车一辆是其与原审被告马某乙共同合伙购买,提车时马某乙出资6.5万元。马某乙不承认与马某甲存在合伙关系,不承认出资一分钱。马某甲未提交双方签订的书面合伙协议及共同经营账务资料,该车入户车主是马某才,向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纳车款和规费是马某甲,所欠债务,出具的欠条、借据有马某甲、马某才签字,没有马某乙签字。2008年10月26日马某甲个人将车处置。故马某甲主张车是与马某乙合伙购买的事实不成立,提交的证人证明存在合伙关系,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与马某甲有利害关系,其他证人不能直接证明存在合伙关系,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审原告马某甲的主张证据不充分,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合伙关系成立认定事实错误,原判不当,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马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审原告马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银峰

审判员王某霞

审判员刘锦华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