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男,28岁。

被告李某,女,26岁。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2003年1月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杜xx。婚后不久被告即外出打工,自2006年初外出打工至今未归,期间原告多方寻找未果,双方分居已三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杜xx由原告抚养,家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杜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1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2、只乐乡X村委会证明1份,以证明被告自2006年外出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的事实。

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另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制作调查杜xx、杜xx笔录各1份。

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杜某某对本院的调查笔录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及本院依法制作的调查笔录能够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在外打工期间相识,于2003年1月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杜xx,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初期二人感情一般,婚后不久原告即外出打工,2004年12月原、被告共同外出海南打工,2005年8月被告独自到广州打工,自2006年二人失去联系,开始分居生活,被告至今未归,原告多方寻找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杜某某结婚时添置的财产有:“水仙”牌洗衣机1台,三组合条几柜、三组合衣柜、木制沙发各1套,席梦思床1张,自行车1辆,被子8条;被告李某未添置财产,上述财产均在原告处存放,婚后二人未购置共同财产,二人无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要求抚养费自理,不让被告李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之间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珍惜夫妻感情。但婚后二人常年在外打工,自2006年开始分居,互不联系,现分居已达三年有余,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又下落不明,故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男孩杜xx现随原告共同生活,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婚生男孩杜xx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抚养费自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以认可。结婚时原告所添置的上述财产系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杜xx由原告杜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李某享有探望权,待杜xx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结婚时原告杜某某添置的财产归原告杜某某所有(详见查明部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青山

代理审判员秦东亮

人民陪审员田文振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大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