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与通许县广播电视局、通许县供电局、通许县竖岗乡政府损害赔偿案

时间:2000-04-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通法民初判字第19号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通法民初判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甲,男,一九五六年八月八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村)八组。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通许县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许县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奈某某,男,通许县广播电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一九四五年四月七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干部。系通许县广播电视局干部。

被告通许县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男,通许县供电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系通许县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略)政府。

法定代表人厉某某,女,(略)乡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五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系(略)政府干部。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通许县广播电视局、通许县供电局、(略)政府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代理人赵某某,被告通许县广播电视局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告通许县供电局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被告(略)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辩称: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时,我家的福日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突然发出“呼”的声音,我到跟前一看,发现盖电视机的布被烧着一块,心想电视机可能烧了,于某我找到农电所和乡政府,后经共同查勘,得知电视机集成电路及荧光屏被烧坏,已无维修价值,于某我要求予以赔偿,时至今日,已三个多月,他们互相推脱责任,无奈某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我的电视机损坏价值二千三百八十元,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通许县广播电视局辩称:截止目前,我单位并未在竖岗乡下设有线电视经营机构。故原告诉状所称情况与我局无关,我局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通许县供电局辩称:原告所诉案发现场架设的高压设施,系我局一九九九年六、七月份架设的,其整个变压设施安装并无违章不合格之处,从投入使用至案发,并未出现设施部件损毁、脱落、断线或松动现象。那么架设在我高压变压器熔断器下距我线杆还有一点零二米的有线电视线是何因导电损坏了电视机呢,我们认为以推理的话无非存在两种可能:一是人为的使电视线与熔断器相碰。二是由于某视线的松动,在强度的风力的作用下,电视线上下摇摆而触电所致,这就是说明,原告人所使用的电视线导电的原因不清,如果是人为的,应由责任人负责,如果是因电视线过松(不紧)系属电视线的架设不合格。上述两种原因的可能性除外,我们认为,作为成年人的原告人,是应该知道自己使用的电视线因近距高压,具有潜在的极不安全因素而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其电视机的损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某述情况我局架设的高压设施,无有主观上和客观上的过错,对原告的主张,我局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被告(略)政府辩称:我乡有线电视是一九九七年架设的线路,是传送音频、视频的信号线路,木线路没有半点电压,不足一点的微电流,用手触摸也没什么感觉,是不会也不可能对任何电器造成损害的.因有线电视信号线烧坏电视机的截止目前全国没有一例。原告的电视机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损坏,应当有法定的鉴定部门做出鉴定结论,在未查明损坏原因的情况下我方不应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购电视机发票。2.竖岗乡有线电视收张某甲的视听费六十元的发票。3.通许县价格事务所对张某甲电视损坏价值评估鉴定结论书及估价费。4.调查张某乙的笔录。5.调查李某臬的笔录。6.调查李某平的笔录。7.调查张新庄的笔录。8.调查李某平的笔录。9.调查张国政的笔录。10.勘验笔录。

通许县广播电视局、供电局、竖岗乡政府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了的证据材料有:现场勘验笔录。

庭审质证中,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购电视机及交收视费二张发票提出异议。因二张发票都未注明是张某甲的。对原告提交的电视机损坏估价鉴定结论及鉴定费及张某乙等其它调查笔录均无异议。三被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视为勘验笔录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通许县价格事务所所作的电视机损坏价值评估鉴定结论书及估价费发票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所提供的购电视机发票证据因发票上未属名字且发票上有改动,不能作为证明损失的证据。本院确认依职权调取的现场勘验笔录的证据,与原告提交的证据相印证,真实可信,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认定以下事实:被告竖岗乡政府于某九九七年六月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架设的有线电视线路,原告张某甲是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份使用竖岗乡政府架设的有线电视线路。并交纳了视听费。被告通许县供电局在竖岗乡农网改造中于某九九九年六、七月份中在竖岗街重新架设了高低压电线,并在平距跨度三十六米的有线电视线路不足一半的情况下,架设变压器(含附件熔断器),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时突然发出一声“砰”的声音,导致原告张某甲的福日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被电流击坏,跨度三十六米的有线电视被变压器上的熔断器击得无踪影。此事发生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因三被告互相推诿,而诉至我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其电视机损坏经济损失二千三百八十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后经通许县价格事务所评估鉴定,电视机损失为七百零二元,鉴定费一百元。

本院认为,被告通许县供电局在竖岗街X路安装变压器时,明知被告竖岗乡有线电视线路与其变压器相距较近,存在极大隐患而不管不问,导致有线电视线路与变压器上的熔断器相碰,原告张某甲的电视机被烧毁的后果。造成此次纠纷,被告通许县供电局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请求理由正当,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另要求通许县广播电视局、竖岗乡政府负赔偿责任,证据不足,其请求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通许县供电局于某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甲电视损失费七百零二元,鉴定估价费一百元,共计八百零二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甲对通许县广播电视局、(略)政府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含勘验费)二百元,原告张某甲承担五十元,被告通许县供电局承担一百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向阳

审判员娄元俊

审判员付学顺

二○○○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刘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