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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郭某信用卡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即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叶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某。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郭某信用卡透支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照判决由郭某支付信用卡透支本息人民币x.3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79元。

本院经执行查明,据居委会告知,被执行人郭某因案被关押,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顾保冈

审判员姜雪峰

审判员吴乐

二O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江溶

审判长顾保冈

审判员顾保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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