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胡某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爱国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12月至2009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2186元。
被告辩称,欠缴物业管理费是事实,现一次性支付有困难,希望分期支付。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某系业主,2006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管理期限为签约当日至该小区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之日止。收费标准为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26元、保洁费按0.16元、保安费按0.18元、高层住宅电梯水泵电费按0.25元计收物业管理费,同时,对于委托管理事项、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与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因被告未能按约交纳2006年12月至2009年8月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催要未果后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胡某应于2009年12月底前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12月至2009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186元;被告如逾期付款,应偿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09年10月2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爱国
书记员吴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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