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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杨某与被告会同县人民医院、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58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38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女,33岁。

被告会同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会同县X镇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5。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印某某,男,45岁。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40岁。

被告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怀化市X组织机构代码(略)-5。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42岁。

委托代理人韩占山,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会同县人民医院、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同年10月9日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以准备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唐春燕

审判员陈亚军

审判员何许清

二O一O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米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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