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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会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28岁。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

被告文某,女,26岁。

原告李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慎梅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某在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个月便登记结婚,婚后因为性格不和,被告性格粗暴,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二人结婚后,被告在原告家中断断续续居住3个月便独自回娘家居住,期间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娘家接被告亦未果,2010年正月,被告索性外出务工与原告失去任何联系,使原本没有感情基础的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

1、会同县X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以证实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小孩的事实;

2、结婚证1本,以证实原、被告于2009年1月16日在会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3、对梁某某的调查笔录以证实原、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破裂;

4、对李某一的调查笔录以证实原、被告草率结婚,无法建立夫妻感情,被告外出打工,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

5、对蒋某某的调查笔录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外出务工;

6、对粟某某的调查笔录以证实原、被告婚后感情破裂;

被告文某没有到庭,但是通过邮寄的信件辩称:原告与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外出务工挣钱是为治病,且多次邀原告出去务工,原告都不肯去,原告提出离婚,自己不同意,如果真要离婚,除非原告赔偿自己损失x元,并承担诉讼的所有费用。

被告文某没有提交证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与原告陈述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2,系国家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3、4、5、6,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文某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便于2009年1月16日在会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尚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经常返回娘家居住。2010年春节过后,被告没有告知原告便从娘家外出务工,期间与原告联系甚少。

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导致二人本就脆弱的感情更加淡薄,被告未告知原告便由娘家外出务工更加深了二人的感情裂痕,足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提出原告离婚必须赔偿x元未向本院提起反诉,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与被告文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慎梅

二0一0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桂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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