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犯敲诈勒索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某甲(又名柴某礼),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09年7月20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8月1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浚县看守所。

被告人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浚县水利局淇河管理所工作人员。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09年7月20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8月1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柴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柴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不服,提出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鹤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9)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凤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及被告人柴某乙的辩护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柴某甲因与邻居司玉国有矛盾不愿在老宅基地居住,经村委协调,为其新规划一处宅基地。鉴于其家庭困难,浚县X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与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协调,于2002年12月免费为其办理了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及建筑许可证。但此后,被告人柴某甲伙同柴某乙却多次到浚县信访局及鹤壁市信访局上访,无理要求镇政府给其房屋搬迁等费用。

2008年,北京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前期,二被告人多次到镇政府,以如果不给房屋搬迁等费用,就在奥运会赛事期间到北京上访为要挟,强行向镇政府索要20万元人民币。2008年10月31日,镇政府被迫向柴某乙交出5000元人民币,后柴某乙将此款转给柴某甲。

2、2009年7月11日,被告人柴某甲伙同柴某乙到镇政府,强行向镇政府索要x元人民币,称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将在“建国六十周年大庆”期间,到北京上访闹事。2009年7月20日,镇政府被迫向柴某甲、柴某乙交出x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的供述,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陈述、证人柴XX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某甲伙同柴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勒索镇政府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柴某甲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不属实。我没有敲诈勒索镇政府,也没有说到北京闹事。向镇政府给的x元是镇政府应赔偿我的搬迁等费用,第二次的x已经被拿回去了,我的行为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柴某乙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属实。我没有敲诈勒索,我们是按协议去拿的钱,我们没有非法占有的意思,也没有要挟过镇政府,我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柴某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柴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柴某乙和柴某甲向镇政府要的是柴某甲房屋搬迁的补偿款,柴某乙和柴某甲上访不足以使政府部门产生恐惧,因此,柴某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审理查明,1999年,被告人柴某甲以司玉国建房堵塞其出行道路为由与司玉国产生纠纷,并要求镇X村委会为其解决纠纷。经镇X村委会现场勘察认定,司玉国在本村西南面的建房符合村庄规划,而柴某甲在村西南面的老宅院不符合村庄规划。时至2002年,镇X村委会从保持稳定、息事宁人的大局出发,经各方协调,并根据柴某甲之父柴某堂的申请,由村委会为柴某甲家重新规划一处新宅院,镇政府并免费为其办理了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及建筑许可证。随后柴某甲一家便自行搬迁至新宅院居住。

2005年,柴某甲之父柴某堂去世后,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以有关领导曾承诺给予其补偿费为由,要求镇政府赔偿其搬迁费12万元,并称其父柴某堂是因搬迁被气死的,应赔偿其6万元,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共要求镇政府赔偿其20万元。二被告人在上述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便多次到镇、县、市有关部门上访吵闹。

2008年,北京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前,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为达到索财的目的,又多次到镇政府,向镇政府索要柴某甲房屋搬迁等费用20万元人民币。并称“如果镇政府不给搬迁等费用20万元,就到北京上访闹事”。为防止柴某甲、柴某乙进京滋事,造成恶劣影响,镇政府经与二被告人多次交涉,在二被告人承诺在2008年年底之前不再上访的情况下,被迫于2008年10月31日给付柴某甲、柴某乙5000元人民币。

2009年7月11日,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又以“不给钱,就到北京闹事”为要挟,到镇政府索要所谓的“搬迁”等费用x元人民币。镇政府惧怕二被告人利用国家重大活动期间进京闹事,影响国家声誉,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又于2009年7月20日,镇政府又给了柴某甲、柴某乙x元人民币。

案发后,已追回涉案赃款x元,退回镇政府。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柴某甲供述

2009年7月20日供述:九八年还是九九年记不清了,我村司玉国建房时,将我家的出行堵住了,我们就到有关部门反映,当时县X镇政府的人对我们说,再给我们划一处宅基,补偿一些搬迁费,让我们搬走。但搬迁费一直没解决,我们便到县市信访部门反映。前七八天,小河镇副书记等人给我们达成协议,给我们6万元,到2010年我们不再上访。今天上午,我与我柴某乙、儿子柴某宾到镇政府要钱,镇政府给了我们6万元钱后,被小河派出所抓来了。

去年镇政府通过我兄弟柴某乙给了我家5000元,镇政府当官的为了他们的前途,不让我们上访。

我家搬迁费一直没有解决,我们都对小河镇的干部讲,如果不给我们解决搬迁费,我们都上北京上访。他们怕今年是六十年国庆,上访告状会掉他们的乌纱帽,他们主动找我们给我们6万元的。

2009年7月30日供述:2008年,我和我兄弟柴某乙到镇政府去说关于赔偿我钱的事,从年初到10月份,每月我们都去两三次,有时还打电话给李某民、雷向阳,问他们什么时候赔我钱。李某民、雷向阳一直拖着不给答复。到了2008年6、7月份,镇政府怕我到北京上访告状,就让吴某某副镇长找我兄弟柴某乙协调这个事。最后镇政府给了我们5000元。当时我们向镇政府要20万元。镇政府一直与我们划价,最后以5000元商定。镇政府给我们5000元钱,我们保证到2008年年底不再上访告状。到2009年时我们继续反映我们的问题。一般我都说“你们给我钱不给,不给我钱,我就到上级去上访,叫上头弄你们的事,处理你们”。柴某乙一般都说“这个事能解决不能,如果不能,我们还得去上头反映反映”。……柴某乙把钱要过来后,都给我了,我自己花了。

2009年8月10日供述:我家的老宅基房屋搬迁费用及我父亲被气死之事需要赔偿,我和我兄弟柴某乙多次上访告状,要镇政府赔偿我们现金20万元。2005年我父亲死后,我和柴某乙多次到镇政府上访告状,我们以到北京上访为由要挟镇政府,让镇政府赔偿我们20万元。到了2008年6、7月份,北京快开奥运会了,我和柴某乙又到镇政府要钱,镇政府怕我们在奥运会期间到北京上访告状,让吴某某副镇长找到我们协调,最后镇政府给了我们5000元钱。之后,我们一直到2008年年底没有上访告状。到了2009年,我和柴某乙又开始向镇政府要钱,要20万元。……我和柴某乙每次到镇政府要钱,他们都不愿意给我们,我就吓唬他们“你们给钱不给,不给我就到北京闹事,让上级领导处理你们,罢你们的官,不让你们好过”,镇政府可能怕我到北京闹事,给他们闹事,才同意给了我们这两次钱,共给了我们x元。

2009年7月11日我们让镇政府先给我们x元钱,镇政府同意了,我们双方还签有协议,约定2009年7月20日给我们x元。2009年7月20日我和柴某乙、柴某宾到镇政府把x元领走了。当我们从政府门口出来时,被公安机关抓住了。

当庭供述及辩解:……向镇政府要的20万都包括,我父亲被气死得补偿6万元,搬迁费12万。

被告人柴某乙供述

2009年7月20日供述:1999年3月4日,司玉国不在规划的房将我父亲在规划的房堵在里面,不能出行,镇政府工作人员连去了八次没有制止住。……镇政府让我父亲搬迁,免费办证。搬迁费一直没赔。……2008年小河镇副镇长吴某某找到我说,别让你哥柴某甲告了,给他5000块钱,让他把房修修。在城里一个批发部,吴某某把5000元给我。这5000元只保证柴某甲两个月不上访告状。

2009年7月25日供述:自2009年以来我到镇政府次数多了。……现在的形势就是,只要往北京去,就对镇里干部的政治前途不好,可能受到处理。在2007年镇政府给柴某甲x元准备结案,柴某甲不接受。2008年10月份,吴某某、王某现在东关的一个战友卖铺那儿给我5000元。这5000元只保证柴某甲在收到钱后两个月内不上访告状,两个月以后还继续上访。我知道告状对镇里干部不好,可能要处理人,所以我总压着柴某甲不让其到处告。……柴某甲见到镇干部就说,你们不给解决就往上反映,上访告状。

2009年7月30日供述:我父亲柴某堂去世后,我和柴某甲、柴某保在家商量,柴某甲搬迁要求赔偿12万元,父亲被气死赔偿6万元,因此造成柴某甲家人的精神损失费要求赔偿2万元,共计20万元。

2009年8月10日的供述主要内容同以上的供述内容。另证明,2009年7月20日上午,柴某乙和柴某甲、柴某宾到镇政府李某民办公室,与李某民等镇政府工作人员签了有关镇政府给柴某甲x元的协议,柴某乙并就其听到的有关别人议论他们兄弟敲诈镇政府的言论,向李某民进行质问。后柴某甲、柴某乙得到钱离开时,被公安干警抓获。

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水云(2009年7月29日、31日)陈述:当时根本没提搬迁费的事,柴某甲要求搬的,镇政府也没有强制其搬迁,如果他当时要搬迁费,他也不会给2300元(买大队的牛棚)。

2008年奥运会之前,小河镇西北管理区总支书记王某现向我汇报说,柴某甲、柴某乙向镇政府要20万元钱,如果不给他们,他们就在奥运会期间到北京上访闹事。最后,镇政府给柴某乙、柴某甲5000元钱,柴某甲、柴某乙到2008年年底前不再上访告状。

证人李XX证言(2009年7月20日):今年是建国六十年大庆,柴某甲、柴某乙前段时间趁六十年大庆期间到北京上访,造成影响,向镇政府索要20万元。经过多次协商,在7月11日达成协议,我们镇政府给他6万元,他们保证一年半不上北京告状。今天上午,柴某乙、柴某甲和柴某宾来向我要6万元钱,我们怕他们在今年六十年国庆上闹事,给了他们6万元。

李x年7月24日证言:2005年我任小河镇党委副书记,负责全镇的信访工作。……柴某甲、柴某乙有时到镇政府找我或直接打电话,声称你们啥时间给钱,你们不给钱,就去告你们,让上级处理你们,摆置你们。特别是近段时间,柴某甲、柴某乙见到我就说,你们再不给钱,你现在是常务书记,我到处告你们,镇长和常务书记都难当成。考虑到全镇的大局稳定及将要迎来的六十年大庆,在2009年7月11日就和柴某甲、柴某乙做思想工作,他们声称要20万元,只要不给20万元,就到处上访告状,让上级处理你们。最终达成一个协议,柴某甲、柴某乙称最少得6万元,只保证一年半不上访告状,过后照样告你们。2009年7月20日柴某甲、柴某乙把6万元带走,觉得他们敲诈政府,就报案了。

证人雷x年7月31证言:柴某甲、柴某乙经常到镇里要挟、威胁我们,说我们的好日子到头了,不给他们解决问题,不给他们钱,就到北京上访闹事,让上级领导罢我们的职。

证人王x年7月24证言:2008年5-6月份,柴某甲、柴某乙到镇里找我,要20万元,否则就往北京上访告状。柴某甲讲,现在日常花销都没有了,你们小河镇得给个钱,不然就往北京上访。2008年10月份,吴某某副镇长托几个战友稳住柴某乙,后给了柴某乙5000元。

证人吴x年7月26日证言:2008年奥运会前,柴某甲多次到镇政府扬言,你们抓紧时间给我们钱,否则我就到北京奥运会上去闹事,让上级领导罢你们的官。……柴某乙碍于我和他的战友关系,答应在奥运会期间不再上访告状。奥运会后,柴某甲、柴某乙又到镇政府,让镇政府给他们钱,否则还到北京上访告状。我通过战友做工作,最后给柴某甲、柴某乙5000元,二人保证到2008年年底不再上访告状。

吴x年8月19日证言:奥运会后,柴某甲来到镇政府找我说“我已经给你面子了,奥运会期间没有到北京上访告状,现在奥运会结束了,你们如果不给我钱,我还要上访告状”。我当时对柴某甲说“你的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柴某甲讲“走法律途径太慢,我还是去上访告状,让上头来压你们”。

证人王x年7月24日证言:当时司玉国个人也向村委会申请了,小雷村X组同意,村X组长签字,村委会同意,村支书、村主任签字,乡政府审核符合条件并同意,我们向县土地局申报,县土地局给司玉国办理了《农村居民宅基用地许可证》,一切手续合法。

证人王x年7月26日证言:柴某甲的老房不符合村镇规划,他的房按照规划向北偏2米多。小雷村X村庄规划图大致是1982年的,我没听说过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方面的政策,也没见过镇政府出台这样的文件。镇政府没有让柴某甲拆迁。

证人雷x年7月22日证言:时间长了记不很清了。记得当时是小河镇的副书记刘水云与村里的干部答应了姓柴某搬迁,并同意给其另找一处宅基,帮助他办理有关手续。姓柴某原意搬迁,没有提搬迁费的事。

证人王x年7月26日证言:柴某甲、柴某乙信访时都是讲必须给他们拆迁费,如果不给都要越级上访,让上级处理我们。

证人马x年7月26日证言:柴某甲当时上访要求给他解决他的出路,当时乡政府很重视,多次到村里给他协调。柴某甲与司玉国闹矛盾,司玉国家弟兄五个,柴某甲家没有司玉国家的家族大,他不愿意在原地住了。按照当时的党委书记刘正勇的要求,我们管理区X村里积极协调,把村西北原大队的闲院规划给柴某甲做宅基地使用,镇土地城建所还为其免费办理了建筑许可证和宅基地许可证。

另,证人孙XX、刘XX证明材料,印证了镇政府为柴某甲免费办理建房手续的事实。

证人孙x年7月31日证言:2008年6-7月份的一天,柴某甲、柴某乙来到王某现区总支书记的办公室说,你们镇政府先给我们2万元钱,不给的话,在奥运会期间就到北京上访告状,让上级处理你们。王某现就向当时的镇长刘水云汇报了。

证人李XX(村民)2009年7月25日证言:柴某甲老家的房屋有,堂屋是三间老瓦房,东屋是两间一过道平房,西边是土垒的敞篷。当时司玉国家盖房时,院里是坑,柴某甲家是向北走的,司玉国家盖房时将坑垫好了,柴某甲家告状,要走司玉国家垫好的当院,后来经乡政府的协调,司玉国家又把院南边的沟垫好。根本不影响柴某甲家出行。柴某甲家不想在那儿住,他们想搬走的。

证人寿XX(司玉国之妻)2009年7月25日证言:我家1999年下的地基,2000年建的房。柴某甲老家在我们新院西边,我们盖房时,柴某甲家门朝东,走的是司玉星的院向北出行,我家前面是坑,我们将坑垫好后,柴某甲要向东出行走我家的当院,不让我家拉院墙,产生了矛盾。柴某甲到处告我丈夫司玉国。乡政府的干部让我们将院南边的沟垫好,让柴某甲向东出行。我们也抱着吃亏的思想把前面的沟垫好了,根本不影响柴某甲家的出行。……柴某甲、柴某乙他们告状是为了要钱,他们在村里宣扬,他们告状能将乡政府的干部告免职,乡政府就得给他们钱。柴某甲家与那一片的邻居都不和,所以搬走了。

证人王x年7月21日的证言:2001年以前,柴某甲是门朝东往北走的,到司玉国建房后,柴某甲出门向北走。司玉国建的房与路X排房是一排。柴某甲就到处反映,说没法出行。经村干部讨论,把村里一个牛场内的几间房让给柴某甲,并要求丈量新地方,老地方必须拆清楚。2001年或是2002年,柴某甲及家人到处上访告状。有一天,土地局去了个姓雷的,还有乡里的干部刘水云等,到俺家把柴某保叫到俺家,光记得刘水云书记或是县领导说,只要你们想挪新地方,镇政府可以帮你们免费办建房手续。没有听他们说让柴某甲搬迁,没有说搬迁费的事。

证人岳x年7月29日的证言:自我任小河镇X村主任后,柴某甲就和司玉星、司玉国常吵架、打架,柴某甲以出行问题经常上访告状,小河镇的原领导安排村里做柴某甲的工作,考虑到柴某甲的处境,和柴某甲谈是否愿意搬迁,柴某甲就同意搬迁,村X村里的牛棚,五间砖结构房,廉价给柴某甲,当时还有部分砖院墙,卖给柴某甲的价格是2300元,并且对柴某甲说划新院得拆老院。柴某甲也主动交了2000元押金。柴某甲把东西搬到牛棚房后,就主动把老院拆了,他那2000元押金给了他。没有许柴某甲搬迁费。

书证

浚县X镇土地城建所证明及该所所长崔斌的证言,证明:司玉国在本村西南面的建房,经现场勘察,符合村庄规划。柴某甲西南角的老宅,按照村庄规划图,不符合规划。

关于小雷村柴某甲上访的调解书。载明的内容是:一、由李某民、雷向阳于2009年7月20日一次性向柴某甲支付陆万元。二、柴某甲兄弟及其亲属必须保证在2010年底不再上访告状。签字:柴某甲、柴某乙、李某民。2009年7月11日。

收到条。载明:2008年10月31日柴某乙收到房屋维修费5000元。2009年7月20日柴某甲、柴某乙、柴某宾收到镇政府为柴某甲翻盖危房房屋款陆万元。

扣押物品清单及镇政府的收条。证明浚县公安局2009年7月20日扣押现金人民币x元。该款已退给镇政府。

小雷村X街道图。证明柴某甲老宅院与司玉国家的方位情况。

抓获证明。证明抓获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的经过。

浚信访字[2008]X号文件、小河镇人民政府河政[2008]X号文件及群众来访处理意见书等证据。证明经浚县人民政府信访局等政府部门审查,认定柴某甲、柴某乙上访要求镇政府赔偿搬迁费等请求属无理要求,不予支持。

x%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柴某甲出生于1955年4月14日;被告人柴某乙出生于1959年9月21日,二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的供述与证人刘XX、李XX、雷XX、王XX、吴XX等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柴某甲伙同柴某乙以上访闹事为要挟手段,迫使镇政府两次给付其钱款x元的事实;各个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联,足以证实本院查明案件事实的成立,应予采信。

庭审中,被告人柴某乙的辩护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明柴某甲向镇政府索要搬迁费的要求经相关部门审查,系无理要求。

关于小雷村柴某甲上访的调解书,该证据内容与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该份证据内容基本一致。

收到条。载明:小雷村村委收到柴某甲230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予以确认。

另外,被告人柴某乙的辩护人当庭提交的以下证据:2000年3月2日和2003年3月9日的协议书、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控诉材料、小河镇土地管理所的情况说明、1999年12月4日小雷村村委会的两份信函、1999年12月5日上届支书和支委的说明、时间为11月5日小雷村村委会给城建所负责同志的信、2000年2月23日小雷村村委会给镇领导的信、2000年11月16日的村委意见、2000年4月18日镇政府信访办公室给县信访局的信、建房合同等证据,与本案的事实无关,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柴某乙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被告人柴某甲之子柴某宾录音制作的光盘,因音质不清楚,无法辨别声音,且来源不合法,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向镇政府索要x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犯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向镇政府索要搬迁费用的要求,源于柴某甲一家搬迁的行为。柴某甲一家的搬迁,是在其父柴某堂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为其重新规划了宅院而进行的搬迁,并非是镇政府强制其搬迁,且无证据证实镇政府曾承诺要给其有关搬迁的补偿费用,亦无证据证明二被告人之父的死亡与镇政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所产生的搬迁费用只能由柴某甲家自行负担,二被告人所要求的其父的死亡赔偿金更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故柴某甲、柴某乙向镇政府索要“20万元”的要求,具有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故意。因此,二被告人称他们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故意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柴某甲供述“如果不给我们解决搬迁费,我们都上北京上访。他们怕今年是六十年国庆,上访告状会掉他们的乌纱帽”等内容以及被告人柴某乙的“我知道告状对镇里干部不好,可能要处理人”等供述内容,充分证明二被告人具有政府干部害怕上访闹事,他们上访闹事会对政府干部产生要挟作用从而能够迫使政府给其钱财的非法动机。因此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辩解其行为不是敲诈勒索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柴某乙的辩护人提出“柴某乙和柴某甲向镇政府要的是柴某甲房屋搬迁的补偿款,柴某乙和柴某甲上访不足以使政府部门产生恐惧,因此,柴某乙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柴某甲、柴某乙的供述中均供述了如果镇政府不给他们钱,他们就要进京上访闹事的内容,且雷向阳、吴某某等证人证言,证明柴某甲、柴某乙多次到镇政府以上访闹事为要挟条件,索要房屋搬迁等费用的事实。而李某兰、王某某等证人证言,也充分证明柴某甲一家的搬迁是自愿的。《关于小雷村柴某甲上访的调解书》中有关支付给柴某甲x元,柴某甲兄弟及其亲属必须保证在2010年底不再上访告状的内容,也证明了镇政府因为在履行政府部门对社会以及在国家有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职责的工作中,惧怕柴某甲、柴某乙上访闹事会造成恶劣影响,而被迫给付二被告人钱财的事实。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柴某甲与被告人柴某乙共同对镇政府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系共同犯罪。

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大部分被追回并退还被害单位,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柴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12年7月19日止)

二、被告人柴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12年7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杜建丽

审判员魏方

代理审判员付晨熙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