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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向某某,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5日向某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0日8时50分许,被告人江某驾驶青x号重型厢式货车由泉州往福州方向某驶,途经城厢区X路X路交叉路口处,经左转弯导向某道未按行进车道指示通行,与同向某更车道行驶的被害人吴某驾驶的闽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又与被害人陈某某骑行的停在左转弯导向某道内等候通行指示的无牌号电动自行车的发生碰撞,致搭乘闽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宋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吴某、陈某某受伤,三车车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驾车逃逸。同日13时,公安机关在闽侯祥谦派出所内抓获准备向某派出所报案的被告人江某。经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江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陈某某的陈某,证人林某、宋某林某证言,交通道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截图,法医病理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信息,保险单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以及被告人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准备向某安机关投案时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江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吴某

人民陪审员涂星

人民陪审员郑剑群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林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某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某所在单位、城乡X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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