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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光辉,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工作者。

被告:贾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文学,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7年元月,被告通过别人介绍为原告做保姆,2008年12月份,被告主动提出愿意嫁给原告,并承诺愿意伺候原告一辈子,原告被被告的花言巧语蒙骗下,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办完后,被告就露出了真实面目,向原告提出无理要求,并让原告允许其前夫到家中居住,如不答应以害死原告相威胁,原告这才明白被告的真实意图完全是为了原告的退休工资,因原告年老力衰,迫于无奈,只得答应了被告的无理要求。谁知刚过了一个月,被告又强迫原告一同到县城租房居住,在县城租房居住期间,被告为了避免别人发现其真正的勾当,平时不准原告出门,不准原告与别人交往,并强行扣住了原告的身份证和工资卡。更可气的是,2009年7月中旬,被告竟带领其他男人在原告租住的房中居住,原告稍微提出异议,被告就把原告的所有证件扣押,并且不给原告做饭,无奈下原告只有到外借宿,根据被告的种种行为,被告实际是为了原告的财物才与原告结婚,在结婚的半年多时间里,原告根本没有享到夫妻之间的快乐,反而为此受尽了痛苦,使原告本来正常的生活也没法保障,更谈不上夫妻之间的感情了。所以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早日解除不应该的婚姻痛苦,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身份证和工资卡三张。

被告贾某某辩称:被告是通过别人介绍受雇于原告家做保姆的,在此期间我尽到了做保姆的全部责任,得到了原告的好评,所以原告前妻病逝后,原告是自愿与被告结婚的,婚后被告对原告更是无微不至的关心,根本没有向他提出的什么要求,而是原告的近门和外甥女从中挑拨,才使原告不辞而别,原告实在是老糊涂了,分不清谁好谁坏,他的证件是怕丢失,平时都是他叫我保管,两口子之间哪还有扣押证件之说,在今年的8月份,只因租住屋的吃水问题,我们吵了几句嘴,也是生活中难免的,我们之间有良好的婚姻基础,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被告原来是给原告家当保姆的,原告的前期病故后,原、被告经协商后于2008年12月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巨陵镇拐子李某生活一个多月后,2009年春节后双方协商又在县城商贸城租了一处房子居住生活,而被告的前夫则在原告的老家居住看门。双方在县城租住房屋后,由于被告的有些行为使原告不能理解,导致双方发生矛盾,2009年8月18日双方因经济问题再次发生纠纷,原告离开出租屋到其他地方居住,被告为此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原告随于9月1日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2009年9月18日早上,在原告的老家,原、被告又发生打斗,为此原告头部受伤住院治疗,双方发生打斗的事实,原、被告都予认可。另查明,被告现在还拿有原告的身份证和工资卡三张。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是在协商同意后办的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年龄差距较大,原告本意是找一个老伴安度晚年,可双方结婚后,被告的一些做法和行为,不能使原告理解,让原告感到双方的婚姻不是建立在情感上的慰藉、精神上的安慰基础上,而此婚姻反而给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所以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年龄差异,婚后有没建立起夫妻感情,为了使老年人安度晚年生活,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支持。作为被告是中年人,双方都诉于法院后,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应当从精神上和行动上给予原告更多的关怀和安慰,不应再到原告老家与原告发生打斗。造成原告头部受伤住院治疗,自己的行为更加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伤害,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申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身份证和三张工资卡,是原告的个人物品,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双方离婚后,考虑到被告还在租房居住,原告有固定的退休金,应当给予被告生活帮助3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二、被告贾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的身份证和工资卡三张。

三、原告李某某给付被告贾某某生活帮助费3000元。

以上二、三项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西旺

审判员:赵永亮

审判员:敢自成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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