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郭××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魏××,住××,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住××。

委托代理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公司因与郭××劳动争议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郭××要求补发工资和缴纳劳动保险的申请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本院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以不属本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为由驳回××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据,请求撤销原判,支持××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郭××答辩称: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查明:郭××因与××公司发生工资纠纷,郭××作为申诉人申诉至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年2月4日,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源劳裁(2008)X号裁定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2008年1月—2008年12月生活费2400元,于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申诉人依法为申诉人补缴2006年2月至2008年12月养老金,以源汇区养老保险中心公布的标准为依据,于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缴至源汇区养老保险中心。同时,申诉人将个人承担部分一并缴至源汇区养老保险中心。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源劳裁(2008)X号裁决书系终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条规定的诉讼主体不包括用人单位。对相关法律规定,源劳裁(2008)X号裁决书已作了明确说明。××公司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裁决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公司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长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梁晨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