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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某某,男。

辩护人金某某,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2009〕信检刑诉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某及其辩护人金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近年来,被告人单某某因生活琐事对儿媳钱XX怀恨在心,2009年3月26日6时许,单某某将“毒鼠强”投入厨房锅内面条中。当天早晨,钱XX与女儿单XX食用该锅内面条后出现中毒症状,昏倒在地,后被人发现送往医院。钱XX经抢救无效死亡,单XX经治疗痊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XX、单XX、单X等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5、毒物检验鉴定报告;6、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7、物证;8、相关书证。并据此认定被告人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单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其称杀人原因是儿媳钱XX不给其吃喝。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起;3、被害人有一定过错;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5、被告人年纪较大,一时糊涂,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近年来,被告人单某某因生活琐事对儿媳钱XX怀恨在心,2009年3月26日6时许,单某某将“毒鼠强”投入厨房锅内面条中。当天早晨,钱XX与女儿单XX食用该锅内面条后出现中毒症状,昏倒在地,后被人发现送往医院。钱XX经抢救无效死亡,单XX经治疗痊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证言

1、张XX证言:2009年3月26日12时5分-13时38分作证3月26日早上8点钟左右,我五弟媳时XX到我在往流街道的裁缝店叫我,说钱XX和小孩露露嘴吐沫,脸发青,让我赶快到往流医院去看看,我听后就急忙往医院赶,我挤到病房后,看见医生正在给钱XX抢救,没一会,医生对我们说:“大人不行了,小孩赶紧到县医院抢救”,听说大人不行后,外面的人就让我赶紧报案,我反应过来后,就立即用手机向往流派出所报了案。

2、单XX证言:2009年3月27日10时48分-12时30分作证我是2009年3月24日吃过午饭从家到上海打工去的。昨天(3月26日)早上我姐夫许生让我回家,讲有事,我问啥事,他也没有讲,十点多钟,我打电话给我邻居周萍,她讲“你快回来,钱XX娘俩中毒了”,我就坐当天晚上七点钟的班车回来的,今天凌晨4点到固始城关人民医院,后打的赶回家中,到家中看见钱XX已死了,露露则从固始县人民医院转到合肥省立医院抢救去了。回到家我问我父亲咋回事,他讲吃的面条,头晚上没吃完的第二天也就是昨天早上又热热吃的。还证实前年8、9月份的一天,钱子芳的儿子孟凡龙到我家玩,把单XX带城关去了,为此事我父亲还和钱XX发生过争吵。

3、单X证言:2009年3月26日14时28分-18时51分作证我是3月24日下午回来的,这次回来主要是给俺爸包坟,我到家后先到俺姥娘钱XX家,我到钱XX家后,她与三个女的打麻将,俺姥娘钱XX做的饭,我们都吃了一点。吃完饭以后我又到俺五叔单XX家,在他那吃了一碗炒米饭。然后我回到俺姥娘家,俺姥爷也回来了,接着我就和俺姥爷每人吃了一碗面条,吃完后我和俺姥爷在前面屋睡了,那晚总共吃了三顿饭。2009年3月25日我和俺姥爷单某某是六点多左右起床的,我起来时俺姥娘(固始话指婶婶)钱XX和俺小妹单XX还没起来,我和俺姥爷先到街上的,我们在街道徐兆五儿子开的小吃店吃的早餐,当时我没吃,俺姥爷先吃的,我把钱付过后,就拎了4个鸡蛋和二个小笼包子和一碗热干面回俺姥娘钱XX家了,我到家后俺姥娘和露露才起来,然后俺三个一起吃的,我吃了二个茶鸡蛋和二个小笼包子,剩下的让俺姥娘和露露吃了,热干面被扔了。我今早起来时已经6点40了,当时我看了手机,俺姥爷比我起来早,我起来时俺姥爷已经上街了,我起来后洗脸刷牙,然后我就地走到俺五叔家,俺五婶在烧早饭,做的是油馍,在俺五叔家约有一、二十分钟,然后我就下楼了,因为我想起昨天晚上换的衣服没洗,接着我又到俺小娘家,我回去时俺小娘和露露都还没起来,我把衣服泡在盆里又回到俺五叔家,我去时俺五叔和五婶非让吃一点,然后我就吃了二块油馍,喝了一点凉水,吃完后俺五叔递根烟没抽完我就回俺小娘家洗衣服,我刚进她家院子就发现俺小娘和小妹露露躺在堂屋门口,俺小娘趴在地上,我看不见她脸,俺小妹单XX也趴在地上,我当时以为露露摔倒了,俺小娘趴在那哭,我上去抱俺小妹时发现她嘴往外吐白沫,神智不清,也不能说话了,接着我赶紧跑到俺五婶家喊他们,紧接着俺五婶、俺二娘、祝XX老婆及对面卖家具的都到俺小娘家,把她娘俩用车送到往流卫生院抢救,到医院后俺二娘张伟琴讲会不会是食物中毒。随后就拿我电话拨打了往流派出所电话,不一会俺小娘就死了,后来我跟着县人民医院救护车把俺小妹单XX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了。证明:在钱XX家居住及看见钱及女儿中毒倒地的事实经过。

4、时XX证言:2009年3月26日18时0分-18时40分作证我昨晚吃完饭后到她家窜门,钱XX、单XX,她公公单某某正在吃饭,吃的面条,饭后,钱XX、单XX,单X、祝XX四人在她堂屋打麻将,约11、12点结束的。今天早上6、7点钟,我在家门口站着吃饭,钱XX也在她门口吃饭,吃的啥我没看见。7点多一点,单X到我家喊我“五婶,我老妈(指钱XX)和小妹怎么都在地上睡着”,我跑去以后,在她家堂屋后门廊沿处,我看见钱XX和单XX都脸朝下躺在地上,脚朝东,头朝西,钱XX在北,单XX在南,我喊钱XX,她也不吭声,看见她脸色青紫,直喘粗气,口吐白沫。单XX脸色还正常,也直喘粗气,我将她抱起来,她直翻白眼。我急忙喊人,邻居都来了,将她们送医院,约8点多一点,钱XX就死了。证明:钱XX及单XX中毒的事实经过。

5、单XX证言:2009年3月26日16时01分-17时30分作证今天早上7点多钟的时候,我侄儿单某X和我邻居孩子找到我,对我说“我老妈和我小妹都不行了,快断气了”我听后,就急忙骑自行车到单XX家没人,就直接来往流医院了,到医院后钱XX已经没气了,我侄女单XX转到县人民医院救治。昨天晚上8点多钟的时候,我去家打的麻将,打到12点钟左右才结束。我侄儿单某X、邻居祝XX,还有我、我弟媳钱XX四个人,打麻将没有发生任何矛盾。

6、张XX证言:2009年3月27日11时30分-12时40分作证我和钱XX家是邻居,早上7点半左右,我在家看钱XX家围了很多人,钱XX脸朝上躺在她家廊沿下面,满脸满嘴都是血沫子,眼在挣开着,但说不出话,她女儿单XX被门口邻居抱在怀里,也是嘴淌血沫子,然后我们将钱XX和单XX都送到往流卫生院抢救。钱XX不爱说话,为人也很好,门口邻居和她相处的都很好。钱XX和她老公公单某某俩平时不咋说话,从表面上看没啥大矛盾,但也经常生闷气。

7、余X证言:2009年3月27日15时5分-16时53分作证证实3月25日晚上其丈夫祝XX、单XX及单XX三哥儿子“X子”在钱XX家打麻将。3月26日约早上7点钟左右,钱XX提一塑料桶到我家说“接点热水,洗头”,我随口说:“你接”。然后,钱XX就到我家厨房去接水了,钱XX接了热水后,就提着水回家了。早上7:20左右我将我儿子送到学校后,约有20分钟我就回家了,到家后就听见门口有人喊,我赶紧去看,发现钱XX家门口围了很多人,钱XX家东隔壁卖摩托车的刘青把露露抱在怀里,露露口吐白沫,钱XX躺在她家西边平房北门门口。钱XX平时性格、脾气都比较好,没听说钱和周围邻居吵过架、打过架。钱XX夫妻关系比较好,没听说她们俩口子在外面有什么外遇,没看过他俩口子吵架、打架。单XX对他父亲比较孝顺,其父亲与单XX在一起生活,钱XX对他老公公也可以,老单某直都和单XX夫妻在一块吃,但老单某般都在街上吃早餐,在家里吃早餐的情况很少。

8、刘XX证言:2009年3月26日11时54分-12时40分作证大约上午10点多钟,我接诊过,这个小女孩叫单XX,来时脸发青,瞳孔正常,听她家人讲在家嘴里吐白沫,我看到她时她已有点醒了,神智不是很清醒,接着我就先给她吸氧,然后给她洗胃,洗胃时我闻胃里没有异常气味,不象有机磷中毒,但不排除是别的药物中毒。证明:抢救单XX的事实经过。

9、叶XX证言:2009年3月27日16时07分-17时25分作证我以前在梁庄村部开个医诊室,4个半月前我儿子叶永生有病出去做手术,家里门诊没人,我就到我儿子叶永家来了,帮他医诊至今。我认识单某嘴子(单某某)是二个月前认识他的,他来叶永门诊部捡药,治哮喘病的药,这次我给他捡了三包药,每包药一块钱,他陆续来医疗室捡了四到五次药,每次我都给他开三包药,每包还是一块钱。他最后一次来我儿子叶永诊所来捡药时间在七、八天前。病人只是来买零的我没有记录,输液捡中药的我有记录。我给单某某捡的都是治哮喘病的,每包药的配成是:干草片5片,1力咳特灵3片,地米片2片,安茶碱2片。你给他捡的药以前我用白纸包成小袋子,然后装药,最近一个月,我用的是带有“县、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户口登记表”字样的纸折成小袋子来包药的。这字样的纸张是有一次我在村部叙话,我看村部会议室放了一些带有计划生育户口登记表字样的纸张,我走时就随便拿了一本这样的纸回诊所,这次来我儿子叶永诊所帮他座诊,我才把这本纸拿出来用。我把每张纸均分为四分之一,然后折成小包,一张纸折成四个小包。

证明:单某某在其诊所拿药的事实经过。

10、钱XX证言:2009年3月28日9时0分-9时50分作证今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听见有人敲门,我开门后见是钱XX,我问她为啥来,她也不说,就睡了。第二天我又问她为啥来,钱XX就说和她丈夫、公公生气了,说几年前和公公吵起来,单某某打了她几下,从那后就不和他说话了,也不端饭给单某某吃了。这次生气是因为钱XX、单某某、露露在一块吃饭,露露看她爷不吃饭就问她爷:“你咋不吃菜,你害怕俺妈吗”钱XX听这话就瞅露露一眼,露露紧接着又说:“爷,俺妈瞅你了”,因为这事单某某就要走,不在这住了。单XX就对他父亲说“你前脚走,我就把钱XX撵滚蛋,钱XX听了这话后就和单XX吵,晚上就到我家了。上个星期日,我上无锡打工了,3月25日我三妹钱子芳打电话给我,说钱XX没有抢救过来,死亡了,昨天晚上我就回来了。证明:其妹钱XX与其丈夫、公公生气的事实经过。

11、祝XX证言:2009年3月27日11时01分-18时10分作证证实他和钱XX等人在她家打麻将的情况。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单某某2009年3月28日1时10分-2时55分供述我老伴去世后,就和小儿子单XX生活在一起,以前儿媳妇钱XX对我还很孝顺,可是从前年发生一件事后,她就对我不行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小孙女单XX只有1岁多,一天下午,钱XX三姐的儿子“婷婷”来俺家玩,他趁我没注意把单XX带到固始县城玩去了,钱XX回家发现孩子不见后,担心孩子弄丢了或出别的意外,在下午四、五点钟左右,婷婷把单XX送回俺家,她就说我连个孩子也看不住,我就说了钱XX几句,意思是她不该说我,小题大做,钱XX后来和我吵了起来,她嘴里还不干净的,我认为她是在骂我,当时我心里很恼火,我就对她身上打了一拳,谁知钱XX竟还了我一巴掌,而且还是对我头上打的。我就和她吵闹起来,后来被邻居祝XX的老婆拉开了。从此以后,钱XX对我就大变样了,从来不理我,衣服不给我洗,饭菜也不合口味,而且每次吃饭把菜盆搂在自己怀里,我感觉很心寒,我辛辛苦苦把几个孩子养大,到头来落的如此下场,我从那以后也不理钱XX。这件事过有大约半年多的时间,因为我早上有捡破烂的习惯,有一天早上我在往流镇X路口处,也就是余启将诊所门口的地上,我发现一只鸡爪子上面拴有一根绳,绳子后面拴有一个药块子,有指头大小,是灰色的,我当时就认为这肯定是晚上小偷药狗用的“三步倒”毒药,然后我就把药块子拾回家了,我趁晴天家里没人的时候,我把药块子在院子里晒干,接着再用空酒瓶给碾碎,碾成粉末状,最后我用纸给包起来藏在我睡觉那屋的衣柜里,我藏药是想毒死钱XX的。今年3月26日早上6点钟左右,我起床后到后院上厕所,当时钱XX和孙女单XX还没起床,我经过厨房时发现煤气灶上放着X号晚上未吃完的剩面条,接着我就拿出原来藏的药,我把锅盖掀开后就把药全部倒锅里了,把锅给盖好,随后顺手把包药的纸扔在后院厕所粪池旁边的地上了。我上完厕所后,我就从院子南门上街了,大约是7、8点钟回家时发现媳妇钱XX和孙女单XX都中毒了。包“三步倒”药是用我平时吃药的纸包的。我平时有点咳嗽,我就到叶勇医疗室捡的药,我前不久捡三包药,当时叶医生用他医疗室裁好的纸包的我吃的治咳嗽药,我吃过药以后,用这纸又包的“三步倒”药。

我用要毒药药媳妇一开始我也舍不得,不忍心破坏儿子的家庭,但我每天早晨都要在外吃早饭,媳妇早上睡懒觉不做饭,中午晚上也吃不好,整天给我脸色看,我吃的都是下眼饭,所以我忍无可忍了,我就把她毒死了,没想到把孙女也药倒了。盛面条锅是用士法铸造的铝锅,锅底下是尖的,锅盖是黑色的。公安机关当天就带我到派出所,我没有说,他们把我放出来了,又隔了二、三天,我被派出所人又带到那,审了我三天,我才承认。公安机关在我家后院找到包药的纸和我家里的找到的包药的纸是一页,都是我在叶永家买药的纸。

三、检验报告及照片

1、钱XX法医学尸检鉴定书及照片固始县公安局(固)公(刑)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钱XX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2、毒物检验鉴定报告信阳市公安局(信)公(刑)鉴(理化)字[2009]X号鉴定书鉴定结论:送检的从钱XX家厨房提取铁碗一个、钱XX胃内容物约30毫升、钱XX家厨房锅内液体约10毫升、钱XX家院内西墙下水道发现的小纸包、单某某十指指甲提取物中检出毒鼠强成分;送检的单X十指指甲提取物、钱XX家厨房垃圾桶内热干面约15克、厨房内提取的食盐约20克、厨房内米饭约20克、厨房垃圾桶内面条约15克中未检出毒鼠强、常见安眠药及常见有机磷农药成分。

3、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信阳市公安局(信)公(刑)鉴(痕检)字[2009]X号鉴定书检材:在现场厨房外西北角下水道提取的纸片1张;样本:1、在犯罪嫌疑人家中卧室桌面上提取的纸片1张(以下称X号样本);2、在犯罪嫌疑人家中书包内提取的纸片1张(以下称X号样本)。鉴定意见:现场提取的纸片与在嫌疑人家中提取的两张纸片原系同一个整体。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固始县公安局公(固)勘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五、物证在现场提取的纸张,面条、锅碗等物。

六、相关书证

1、单某某户籍证明材料证实单某某出生于1930年3月4日;

2、安徽省立医院出具的单XX出院小结证实其在此医院治疗情况;

3、提取单某某、单X十指指甲说明证实2009年3月26日固始县公安局将单某某、单X二人的十指指甲剪取的情况;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单某某辨认其捡“三步倒”毒药地方及投毒后包装纸扔放处。

5、抓获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单某某被抓获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因家庭琐事投毒杀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理由经查,2009年3月26日案发当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单某某进行了传唤,但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经排查于3月27日下午认为其有重大作案嫌疑后,于当日傍晚又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讯问,其于28日凌晨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辩护人辩护称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起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理由经查符合实际情况,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其它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陈鸿飞

审判员涂传海

助理审判员时华军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方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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