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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汉市继芳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金明化工有限公司、成都明天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明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汉市人民法院

原告广汉市继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政,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育亮,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金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董事长。

被告成都明天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董事长。

被告四川明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董事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宏波,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喻瑕,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受理原告广汉市继芳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金明化工有限公司、成都明天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明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令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林全英、人民陪审员陈雪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汉市继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政、李育亮,被告成都金明化工有限公司、成都明天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明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宏波、陈喻瑕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公司立即支付货款(略).10元,赔偿资金占用利息x元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三被告均系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系关联企业。自2008年12月起,原告与三被告建立业务关系,通过与成都明天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合同后,按要求向某被告供应水玻璃及纯碱,并出具增值税发票。截止2010年11月3日,原告向某被告供应了(略).56元的水玻璃及纯碱,被告成都明天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略)元,被告四川明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略).40元,扣除退回材料的金额,尚余(略).1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三被告均以公司困难为由拖欠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成都金明化工有限公司、成都明天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明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广汉市继芳有限公司货款(略)元及资金占用利息x元,合计(略)元,此款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由三被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若三被告公司有任一公司提前获得补偿款或转让款后,应提前支付上列款项,否则原告有权提前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x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合计x元,由原告广汉市继芳有限公司负担2270元,三被告公司共同负担x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在执行中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令胜

审判员林全英

人民陪审员陈雪莉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廖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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