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苗某与被告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商民初字第X号

原告苗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住(略)。

被告贾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苗某与被告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鹏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某、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贾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某诉称,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被告酒后经常对其殴打,与被告在一起生活没有安全感,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贾某乙,为了这个家,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原告苗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婚姻登记证明一份;2、照片一张。

被告贾某乙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3年10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3年5月份过门同居生活,婚后两人感情尚可,生育一女二子,女儿叫贾某乙鑫(X年X月X日生),长子贾某乙坤(X年X月X日生),次子贾某乙博(X年X月X日生)。后两人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子女较大,被告愿意改掉喝酒的坏习惯,好好过日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苗某与被告贾某乙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鹏飞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