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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乙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乙,男,成年。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腾飞、林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乙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日,濮阳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在濮阳市X路北段文化宫新址拆除违章建筑时,被告人宋某乙向执法人员投掷燃烧瓶阻碍执法,致使违章建筑不能及时拆除,僵持时间长达6小时。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某证某、书证某证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宋某乙辩解为阻止执法人员拉其父亲才投掷燃烧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辩护认为:濮阳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不具有行政执法权,汇德园食品厂不属于建章建筑,因此,濮阳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非合法执法公务行为;宋某乙为保护自己的父亲而扔酒瓶,不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目的,宋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日上午,按照濮阳市X区X组织濮阳市X村乡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对五一路北、开州路西文化宫新址范某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之前濮阳市X乡建设局已下达通知并张贴限期拆除公告。被告人宋某乙在执法人员清理现场过程中,投掷一个自制燃烧瓶阻碍执法。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某下列证某予以证某:

1、被告人宋某乙供述:证某2010年7月2日上午9时许,宋某乙穿白色T恤衫、黑色短裤到濮阳市X路X路西市文化宫拆迁现场,看到宋x民、宋某x在锅炉厂南边平房上,宋某乙即向房顶送了半桶水和几瓶啤酒不让拆迁,后见有穿浅蓝色制服的人向外拉其父亲,宋某乙即在房顶拿了一个装油的啤酒瓶点燃后朝东南方向扔去,啤酒瓶在离一辆面包车三四米远的地方着地后燃烧。

2、证某马某、李某证某:证某2010年7月2日,马某、李某所在濮阳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受濮阳市X乡建设局委托,到濮阳市文化宫新址清理违法建筑。冷库门口平房上有几个人,房顶上放着一堆啤酒瓶。城建人员在劝解当事人家属离开现场时,不知谁从房顶上扔下一个啤酒瓶在面包车附近着火,城建人员撤离。城建综合执法支队人员执法时都穿着城建监察制服。这次行动的执法主体是濮阳市X乡建设局,濮阳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的执法文书均加盖市X乡建设局的公章。

3、证某刘某证某:濮阳市X路北段文化宫新址内的建筑都是违法建筑。濮阳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受濮阳市X乡建设局委托对文化宫新址内的违法建筑进行行政执法。2009年10月15日,刘某利所在的濮阳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当时的名称是市城建监察支队)对违法建设的房主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将通知书贴在房主大门口,次日又张贴拍照,2010年5月10日还以市X乡建设局的名义对文化宫新址内违法建筑下达了公告,房主均未自行拆除。2010年7月2日,相关部门协助濮阳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执法人员清理现场时,有人从房顶上扔了一个瓶子燃烧,未伤及人员,由于发生过激行为无法强制拆除。

4、证某王某、李某证某:证某2010年7月2日上午,王某、李某所在的高新区X区管委会统一安排,到市文化宫新址配合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清理违章建筑,冷库门口房顶上站着三个人,房顶上摆着一排玻璃瓶。王某远等人清理现场时,有人扔了一个燃烧瓶,有汽油味。这次执法主体是市X乡建设局,他们又委托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具体实施。前期,市有关单位已对该违法建设下达过拆除通知。

5、证某赵某证某:证某濮阳市文化宫新址占了宋x民的土地,土地上建的厂子要进行拆除,2010年7月2日上午9时许,市城建大队等执法部门到文化宫新址进行执法,宋x民、宋某x和一个光头男子在房顶上不让拆除。11点多钟,宋x民等人向工作人员扔了一个汽油瓶着火。

6、证某范某证某:证某2010年7月2日,城建支队到赵某拐村西、开州路东拆除建章建筑时,范某作为胡村乡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维持秩序,宋x民及其四弟站在平房顶上不让拆除,后来又上到房顶一个人。大约11时许,范某听到有人说扔东西了,看到平房不远处冒着黑烟。

7、证某宋某学证某:证某2010年7月2日城建支队等工作人员要对宋x钦的冷库强行拆除,以违章建筑的名义进行执法,宋x钦兄弟几人因为拆迁费用等问题不让拆除,双方发生对峙。胡村乡政府和城建部门给每家每户都发过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公告,也张贴过。

8、证某鲍某证某:证某2010年7月2日,濮阳市住房和建设局、城建支队的人对文化宫新址内的违章建筑食品厂进行拆迁,鲍某作为高新区安监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参与冷库液氨的处置,食品厂的人因嫌赔偿钱太少不让拆迁,其中两三个人在房顶上拿砖头、油瓶子等东西威胁拆迁的人,城建部门的人往房子跟前走时,有人扔了一瓶汽油或柴油着火。

9、证某丁某证某:证某2010年7月2日濮阳市城建支队到开州路X路西拆除赵某拐村的违章建筑,房顶上站着两名男子对抗执法活动,城建执法队向房屋靠近时,一个穿白上衣、短头发的男子扔了砖头和燃烧瓶。

10、证某贾某证某:证某濮阳市城建支队到开州路X路西拆除胡村X村违章建筑当天,待拆除房顶上站了两三个人不让拆除,还向城建执法队的人扔了几块砖头,向小屋东南方向扔了一个燃烧的油瓶。

11、证某宋某卿、娄某证某:证某2010年7月2日,濮阳市城建部门以文化宫新址内宋x钦的冷冻厂是违法建筑要进行强制拆除,宋某乙等人因拆迁补偿不到位不让拆除。拆迁费用先后拨付,未发放完毕。

12、刘某、李某的行政执法证某印件。

13、辨认笔录:证某经濮阳市X区管委会巡防大队管瑞涛混合辨认照片,确认宋某乙即2010年7月2日扔燃烧瓶的人。

14、濮阳市X乡建设局关于工人文化宫新址违法建设当事人妨碍文化宫新址违法建设当事人妨碍执行公务的情况反映、证某:证某2010年7月2日,按照市X排,以濮阳市X乡建设局为执法主体,由高新区X组织市X村乡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X余名工作人员对工人文化宫新址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同年5月10日已对该处违法建设下达了限期拆除公告。执法人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时,当事人投掷砖块和汽油燃烧瓶阻止执法人员靠近,致使拆除工作无法进行,僵持近6个小时。

15、濮阳市工人文化宫项目征地地块违章建筑被强行拆除的说明:濮阳市X乡规划法责令相关部门对文化宫新址地块内的汇德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强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执法人员受到很大阻力,仍文明执法。

16、濮阳市X乡建设局公告、通知书:证某2009年10月15日该局已对开州路北段西侧建筑房主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2010年5月10日又对该处下达了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公告。

17、濮阳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某濮阳市文化宫新址用地位置是开州路西、五一路北。

18、濮阳市X乡规划局证某:证某工人文化宫新址征地范某内,规划部门没有对任何部门或个人办理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19、现场照片,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宋某乙不持异议。

20、濮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濮阳市城建监察支队(濮阳市拆迁管理办公室)隶属濮阳市建设委员会领导,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城市X区内的城建监察和拆迁管理工作。

以上证某,被告人宋某乙供述在执法人员清理现场时投掷燃烧瓶的事实,与证某证某、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证某证某及书证某证某阳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等执法部门受委托执法,是依法执行公务。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乙采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已犯有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乙辩解为阻止执法人员拉其父亲才投掷燃烧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宋某乙明知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而投掷燃烧瓶阻挠,即具备妨害公务罪的特征,已犯有妨害公务罪,故被告人宋某乙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护认为:濮阳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不具有行政执法权,汇德园食品厂不属于违章建筑,因此,濮阳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非合法执法公务行为;宋某乙为保护自己的父亲而扔酒瓶,不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目的,宋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濮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及证某马某、李某等证某均证某濮阳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受濮阳市X乡建设局的委托进行执法,濮阳市X乡规划局证某文化宫新址内均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汇德园食品厂在此范某之内,属于违法建筑,故濮阳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系依法执行公务。被告人宋某乙明知执法人员正在清理现场而持械威胁,主观上具有妨害公务的目的,被告人宋某乙的行为具备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阳

审判员彭云龙

审判员冯志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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