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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丽佳爱家门窗有限公司与徐某甲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丽佳爱家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志新,北京陈晓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男,汉族,出生年月(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男,汉族,出生年月(略),住址(略)。

上诉人北京丽佳爱家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孙兆晖、全奕颖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1年10月2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甲在一审中起诉称:徐某甲与丽佳公司于2010年6月3日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徐某甲供应玻璃,并负责安装,地址为润泽庄园,支付方式为前期结算,但因工程有变化,又约定按照实际发生进行结算,结算方式变更为后期结算,丽佳公司前期支付了徐某甲5000元。2010年6月底完工,工程结算款为x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元,丽佳公司尚欠徐某甲x元,徐某甲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丽佳公司支付徐某甲价款x元、误工费500元,交通费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丽佳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质量存在问题,不同意给付价款。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3日,徐某甲与丽佳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徐某甲为丽佳公司制作阳光房,地点为润泽庄园,工程总价x元。合同签订后,徐某甲为丽佳公司加工制作了阳光房,2010年12月17日,丽佳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为徐某甲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徐某甲润泽庄园X-X-X和X-X-X阳光房尾款x元,待业主验收合格后如无质量问题,将此款付清,如有质量问题,在修复完成后将结清余款,此款在2010年12月31日前验收合格后结清。

一审审理过程中,丽佳公司辩称阳光房存在质量问题,并申请质量鉴定,要求对玻璃密封胶条铁管焊的油漆是否脱落及滴水槽玻璃是否过短,是否没有做滴水槽进行鉴定。法院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告知丽佳公司在鉴定前先行进行现场勘验,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质量鉴定,但丽佳公司经多次传唤拒不配合,法庭已经释明视其放弃了质量鉴定的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徐某甲与丽佳公司自愿建立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徐某甲已履行合同义务,丽佳公司拖延至今不出具是否验收合格的说明,且拒不配合现场勘验,不影响其承担给付价款的义务,现徐某甲要求丽佳公司给付价款x元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徐某甲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丽佳公司如认为阳光房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丽佳爱家门窗有限公司给付徐某甲价款一万零八百七十二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徐某甲其他诉讼请求。北京丽佳爱家门窗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丽佳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丽佳公司在一审中已经提出了质量鉴定的申请,但一审法院要求在鉴定前先进行现场勘验,并以丽佳公司拒不参加现场勘验为由,认定丽佳公司放弃了质量鉴定请求,从而未能查清案件事实。丽佳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徐某甲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判令徐某甲承担本案诉讼费。

徐某甲服从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徐某甲提交的合同、欠条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丽佳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为徐某甲出具的欠条中载明,尚欠徐某甲阳光房尾款x元,此款在2010年12月31日前验收合格后结清。丽佳公司在一审中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后,又撤回鉴定申请,请求法院先进行现场勘验,但其经一审法院多次通知及释明后仍拒不配合现场勘验,导致其关于阳光房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丽佳公司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丽佳公司无证据证明阳光房存在质量问题及未能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的原因,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付款责任合法有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十五元,由北京丽佳爱家门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二元,由北京丽佳爱家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荆

代理审判员孙兆晖

代理审判员全奕颖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旭超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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