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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欣顺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北京乐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欣顺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桂茹,北京市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清华,北京市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乐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经理。

原告北京欣顺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被告北京乐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法官张黎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欣顺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7年7月5日,我单位与被告北京乐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柴油供应合同一份,被告王某提供保证担保。被告北京乐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货款x元款付,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北京欣顺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乐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为诉争的主合同关系,原告坚持以保证合同纠纷起诉二被告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欣顺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黎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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