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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齐某、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阳某,女,该联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该联社职员。

被告齐某,男。

被告向某,女。

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齐某、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庆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0年3月30日被告齐某以齐某、向某共有的房产作为抵押在原告所辖营业部借款20万元整,期限一年。目前该笔借款已逾期,原告已多次电话催收,但被告至今未予归还。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连带清偿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截止2011年5月16日为x.8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齐某、向某共同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愿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3日被告齐某与原告所辖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齐某向某告所辖营业部借款20万元作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8.97‰,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20%的利息。合同担保方式为被告齐某、向某提供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的抵押担保。同日被告齐某、向某与原告所辖营业部签订抵押合同,以其夫妻共有的株洲市X区湘银世纪花园X栋X号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房屋在株洲市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他项权登记。原告营业部依约向某告齐某发放借款20万元。期间,被告共支付利息x.4元。至2011年5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0万元、利息x.84元未还,故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齐某、向某自愿于2011年6月30日前偿还所欠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截至2011年6月20日的利息x.64元。2011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某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x元及相应利息(2011年6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齐某、向某的抵押物株洲市X区湘银世纪花园X栋X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如果被告齐某、向某未按第一条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向某洲市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告齐某、向某的抵押物株洲市X区湘银世纪花园X栋X号房产予以拍卖,抵押物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偿付被告齐某、向某所欠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务。

本案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由被告齐某、向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庆林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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