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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向X乾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向X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与被告向X乾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石春阳担任记录。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0月7日在熟坪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名向X君。因双方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打架。自2003年3月起,双方一直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向X乾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且愿意抚养小孩,如小孩愿意随原告生活,也尊重小孩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0月7日在洪江市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名向X君。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吵闹。自2003年3月起,双方一直分居。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向X君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权利。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6月2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向X乾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向X君由原告何某直接抚养,原告何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向X乾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权利;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杨勇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石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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