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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曾X红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曾X红,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曾X红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圣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石春阳担任记录。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1月3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杨某。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曾X红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小孩可以由原告直接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下半年在浙江务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11月3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杨某。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依法判处。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位于洪江市X镇消防大队后的房屋一套(两室一厅约80平方米);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6月2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曾X红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杨某由原告杨某直接抚养,原告杨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曾X红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权利;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洪江市X镇消防大队后的房屋一套,归原告杨某所有;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吴圣岩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石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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