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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向X红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向X红,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X村X号。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6月27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向X红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春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于翔担任记录。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2月24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26日生育一子名黄X。因性格不合,加之被告沉迷于打牌赌博,双方经常为琐事吵闹。2009年9月,被告独自外出后,双方一直分居,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向X红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小孩可以由原告抚养,但被告不承担小孩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2月24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26日生育一子名黄X。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自2009年10月起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诸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6月2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向X红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黄X由原告黄某直接抚养,原告黄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向X红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权利;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石春阳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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