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x诉某告王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男,1980年12月生。

被告王x,女,1988年11月生。

原告李x诉某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6日起诉某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到庭参加诉某,被告王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某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他与被告经人认识,接触两个月后,于2010年3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3月13日被告便不告而别,说不回来了,让原告一个人办离婚。他起诉某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0年3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前往福州打工,3月13日被告便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被告出走后,已退还原告所有结婚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没有婚前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也未某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对原告的离婚诉某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于原告李x与被告王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俊杰

审判员李海

人民陪审员赵峰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吴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