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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x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xx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被告王xx。

被告李xx。

被告王xx。

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x、李xx、王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xx绿化养护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病假工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xx、李xx系王xx的父、母,被告王xx系王xx的女儿。王xx原系原告单位员工,于2008年10月16日进入原告单位工作。2008年12月14日,王xx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此后,王xx一直在就医治疗,医院为其开具了休息期至2009年5月8日止的病假单。2009年5月5日,王xx心脏病复发,后经医治无效于5月13日死亡。因原告未支付王xx病假期间的工资等,被告遂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仲裁,遂诉讼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x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2月23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王xx、李xx、王xx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及王x年12月14日至2009年5月13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合计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x绿化养护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某华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倪佩

审判员肖某华

书记员倪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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