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向某与袁X艳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袁X艳,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某与被告袁X艳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圣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于翔担任记录。原告向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上半年自由恋爱相识,同年下半年开始同居,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向XX,2000年12月1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双方已分居6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向XX判给原告抚养,由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袁X艳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且原告必须向某告支付经济帮助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上半年自由恋爱相识,同年下半年开始同居,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向XX,2000年12月1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故原告诉诸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向XX判给原告抚养,由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9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某与被告袁X艳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向XX由被告袁X艳直接抚养,原告向某自2011年10月1日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支付方式为每月月底前付清当月的小孩抚养费,小孩上学期间的教育费凭票由原告支付;

三、原告向某于2011年9月8日一次性支付被告袁X艳经济帮助金x元整;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某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吴圣岩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杨于翔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