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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a诉张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a,女,台湾省居民,住×××。

委托代理人吴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a,男,汉族,住×××。

被告张a,女,汉族,户籍地×××,住×××。

委托代理人洪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b,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a与被告张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8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以215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本市××区××路××弄××号×××室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款67万元,但被告却未按约履行还贷注销抵押的义务,原告于2008年6月10日解除合同,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房款67万元,支付违约金43万元。

被告张a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现同意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及一个月租金5,000元,希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合同继续履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a与被告张a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张a于2009年4月17日之前注销设定在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上的所有他项权利,并于该日之前协助原告王a办理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王a名下;过户发生的费用,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被告张a承担的营业税由原告王a与被告张a各半承担,其余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三、原告王a于2009年5月17日之前向被告张a支付1,375,000元,被告张a于2009年5月17日之前,协助被告王a办理物业交接手续,2009年1月底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由被告张a承担,具体数额按实结算;

四、案件受理费7,350元(已减半)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马爱军

审判员龚立琼

代理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李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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