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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9日立案受理,2009年7月28日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同日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生大女孩朱X于1991年农历11月18日生,二女孩朱X于1994年农历7月30日出生,三孩朱XX于2000年农历五月二十日生由于我和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不务正业,整日在外胡跑,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尽家庭义务。我多次劝被告均无济于事,最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三年有余。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名份名存实亡,故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朱某某未答辩。

根据原告诉讼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二、假如判决原被告离婚,双方子女由谁抚养对孩子的成长较为有利,抚育费如何负担。三、假如判决原被告离婚,双方财产如何分割。原告对本院归纳的上述争议焦点没有异议及补充。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证据1,尹岗乡X村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已经三年多不在家,下落不明,现在被告都四年不在家了,也不知去哪了,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尽家庭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针对第二个焦点,原告要求抚养长女朱X,次女朱X,长子朱XX均由被告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且现状也是长女随着原告生活,次女、次子都在老家西蒿占跟着她奶生活,针对第三个焦点,原告称也没啥财产,啥都不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1年在尹岗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1年农历11月18日生长女朱X,现随原告生活,在县城上高中。1994年农历7月30日生次女朱X,2000年农历5月20日生长子朱XX,现次女、长子在尹岗乡西蒿占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当地村委会证明被告已三年多不在家,逢年过节均未回村,原告于2009年7月9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被告已三年多不回家,下落不明,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应予支持。双方子女为有利其成长,并结合子女现状及其意见,仍以维持现状对子女较为有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婚生女孩朱X由原告赵某某抚养,次女朱X、长子朱XX由被告朱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海胜

审判员李炜

审判员郭建胜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李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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