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a,男,1963年9月28日,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a,上海市A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a,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
案由:定金合同纠纷
原告邱a诉称,2009年10月10日原告与上海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第二十分所(以下简称A房产)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委托其中介购买房屋并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经A房产推荐,原告有意购买位于××房屋。原、被告及A房产于当日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上述房屋,原告于签约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币种下同)20,000元。后经A房地产安排,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0月20日至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被房地产登记处告知:1、产权证为伪造;2、该房产有抵押及权利限制情况;3、该房产权利人为被告及其妻子郑a两人。因此被告写下承诺书保证在2天内注销抵押和解除法院查封,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被告未能在承诺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现因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吴a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被告吴a辩称,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定金并适当赔偿,但要求分期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a返还原告邱a定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上述两项合计25,000元,该款被告于2010年2月4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0年3月4日前支付15,000元。
被告吴a若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另需向原告邱a支付违约金15,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就购买××房屋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邱a负担410元,被告吴a负担410元(此款于2010年2月4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寨华
书记员殷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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