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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别名李某帅),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从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之间,在和被害人张某某接触中,以“砖头瓦块就能绊倒人”、“他们有人愿出一大笔巨款让我一起去中纪委找人说你的事”、“我在北京接个中央空调工程,前期需要垫支三百多万,现在凑了二百来万,还要一百万,给我想想办法”和“你无情,别怪我无义”、“两天内再不给一点面子,材料……”等进行威胁,以“我能为你摆平此事”为由,向被害人张xx敲诈一百万元,因被告人李某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2009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随卷移送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辨某,1、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系未遂。2、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数额不明确。3、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在和被害人张xx接触中,多次采取用手机打电话、发信息的手段,以“砖头瓦块就能绊倒人”、“他们有人愿出一大笔巨款让我一起去中纪委找人说你的事”、“我在北京接个中央空调工程,前期需要垫支三百多万,现在凑了二百来万,还要一百万,给我想想办法”和“你无情,别怪我无义”、“两天内再不给一点面子,材料……”“我能为你摆平此事”为由等相威胁,向被害人张xx敲诈一百万元。因被害人张xx报警,被告人李某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2009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x陈述,扣押物品清单、辨某笔录及照片、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短信内容照片及拒接电话照片,通话清单、银行卡户主资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有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由于被告人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辩护人辨某,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系未遂。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请法庭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不明确的辩解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乔建忠

审判员陈发展

代理审判员李某阳

二О一О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贾松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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