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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某关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某原告人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系被害人余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某原告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系被害人余某之母。

上述二原告共同诉某代理人程玉宇,陕西山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中国人保财险山阳分公司临时代办员。2010年9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某(2011)X号起诉某指控被告人张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某原告人向本院提出民事诉某。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媛媛、郭冬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某原告人余某甲、李某乙及其诉某代理人程玉宇,被告人张某丙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某。现已审理终结。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丙与山阳县中医医院护士余某霞于2003年5月16日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10年间因被告人常喝酒引起夫妻二人关系不睦。2010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丙酒后与余某霞因索要电脑密码发生矛盾,余某出离婚,并准备离家,张某丙阻止无效,便拿起茶几上的水某刀在余某霞左胸部猛捅一刀,致余某霞因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某关当庭提供证据有报案笔录,证人张某戊、任某、屈某、任某、孙某丁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报告、DNA鉴定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人张某丙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张某丙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某原告人诉某,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某丙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x元(其中死亡赔偿金x元,赡养费x元)

被告人张某丙当庭辩解其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具有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丙与被害人于2003年5月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10年因家庭琐事,二人关系不睦。2010年9月21日,余某霞因向张某丙索要电脑密码,二人发生争吵。余某霞提出离婚,并准备离家时,张某丙阻挡无果,便拿起放在家中茶几上的水某刀,在余某霞左胸部捅刺一刀。后张某丙将余某霞送往医院救治,余某霞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被告人张某丙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

1、报案记录载明,2010年9月21日下午5时53分,山阳县中医院干部张某戊电话报称,该院职工余某霞被其丈夫张某丙用刀捅伤,还在医院抢救,请求派人查处。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张某戊证言,证明了案件来源情况。

第二组证据

1、证人张某戊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他在一楼看电视,听见儿子张某丙在外喊叫“妈、妈,金霞血流的不行了”,他出去看到张某丙站着把余某霞抱在怀里,余某霞胸部在流血,张某丙胸前衣服也粘了血迹,他问张某丙,儿子也没回答,他又喊了几句金霞,但是余某霞也没吭声,他便让邻居任某、屈某等人帮忙和张某丙将余某霞送往医院救治。同时证明张某丙、余某霞二人平时感情还可以,时常也吵架、打架,主要是张某丙在外面喝酒回来,余某霞就吵架,吵完二人关系又好好的。

2、证人任某、屈某、任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5点半左右,他们和张某丙将余某霞送往医院救治,张某丙背部有血迹。

3、证人孙某己、孙某庚证言证实,案发当天看到张某丙在他家院子里把余某霞搂在怀里,在同邻居将人送往医院的过程中,发现张某丙背部有血迹,余某霞胸口衣服上有血迹,听张某振说张某丙两口子吵架了。

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0年5月一天,上班时发现余某霞脖子上有掐痕,余某霞说是丈夫张某丙晚上喝醉跑到医院将她打伤。

5、证人李某辛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他在急诊室抢救一名女患者,后来得知是本院护士余某霞,并电话通知医院书记张某民,让通知其他医生帮忙抢救。

6、证人余某壬、李某辛证言证实,2010年5月份,张某丙曾撵至余某霞单位,将余某伤。

7、证人史某、苏某、李某辛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午,他们同张某丙在一起喝酒,张某丙喝了点啤酒,但没喝醉,中途张某丙接了个电话离开。

第三组证据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载明,现场位于(略)X镇X街X号张某丙住房。此房系坐西向东三层砖混结构楼房,东邻任某斌住房,南接张某升住房,西邻张某宏住房,北邻商运司山阳汽车站大院。张某丙二楼住房系二室一厅一卫一厨结构,此住房房门系1个x×x的单扇内开木质门,由此门向西进入室内系一x×x的客厅距西墙x、距南墙x处地面上南北向放有1个x×65CM×41CM的玻璃茶几,茶几上放有面巾纸盒、水某、香烟、烟灰缸、本子等,此茶几面上距西缘6CM、距北缘22CM处放有1把长17CM的折叠刀,此刀系铁柄、单刃刀,刀刃长8CM,刃宽1.6CM,刀柄长9CM、刀柄宽1.6CM,刀刃上粘附有血迹;此茶几几面上距东缘22CM、距北缘21CM处在10CM×4CM范围内可见血迹。

现场提取客厅玻璃茶几面上折叠刀一把;粘取血迹少许。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载明,扣押张某丙所穿方格短袖、蓝色牛仔裤各一件。

3、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9月25日,张某丙从形状相似的8把刀中辨认出其作案所用水某刀。

4、作案工具水某刀经被告人当庭辨认,系其作案时所使用水某刀。

5、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余某霞因心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6、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明,现场提取折叠刀上斑迹、现场提取茶几上斑迹、张某丙方格短袖前侧斑迹、张某丙方格短袖后侧斑迹、张某丙蓝色牛仔裤右侧裤腿面上斑迹经检测为人血、其来源于死者余某霞的可能性为99.9999%。

7、商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鉴定书证明,从送检的死者余某霞部分肝脏及胃内容物未检出毒鼠强、有机磷及安眠镇静类药物。

8、检查笔录证明,张某丙身高173厘米,体态中等,上身着方格短袖衬衣,其左前侧在32×14厘米范围有擦拭状血迹附着,其后背上侧有33×34厘米范围有擦拭状血迹附着,腰系黑色皮带,下身着蓝色牛仔裤,其右前侧有一1.3×0.4厘米大小血迹附着,脚穿蓝色拖鞋。

9、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

第四组证据

被告人张某丙供述,他与妻子余某霞于2003年5月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曾有争吵,2006年余某霞被招到山阳县中医院当护士,因嫌自己没有工作,赚不了钱,二人吵架次数增多。2010年9月21日,下午一点左右,他和几个朋友在外面喝酒,余某霞下班后打电话找他,他回到家中,余某霞向他索要电脑密码,他便问余某霞QQ账号密码,二人发生争吵,余某霞提出离婚,并向同事打电话咨询租房事宜,接着准备离开客厅,他便将余某霞顺手拉住,余某霞将他一推,他被推的坐在茶几上,心中生气,将余某霞推倒坐在沙发上,顺手拿起茶几的水某刀,朝余某去,余某霞本能的在沙发上身子往起一挺,向起来,但没有起来,他一刀子便捅到她左胸部。她向后仰倒,刀子顺势被拔出来,他看见余某霞左胸部流血,就抱着下楼,喊家人及邻居将余某霞送往医院救治。

当时本没有想用刀捅她,只是想把她挽留住,让她不要走,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刀子就戳进去了。

他修改家中电脑密码是因为余某霞不告诉某己她的QQ账号密码。因为原来的密码自己都知道,后来余某霞把密码修改了,冰鞋有时候正在上网,他到跟前后就马上下线,有时候背着自己打电话,他很生气。原来余某霞在中医院上班时临时的,今年8月份工作正式安排后,格外不一样了,因外他没有正式工作,余某老说他没本事,赚不来钱,以前两人关系都很好的,就是从8月份开始改变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丙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仅因家庭琐事即持刀捅刺被害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某关指控张某丙的犯罪事实成立,且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附带民事诉某原告人提出被告人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辩解其没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之观点。经查,被告人在刺伤被害人后,即积极救治被害人,在客观方面印证了其主观故意的辩解,其行为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故被告人的辩解予以采纳。对辩护人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被害人对引发案件并无过错责任,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之观点予以采纳,其他辩护观点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某原告人以被告人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x元,赡养费x元的请求,经查,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受案范围,因二原告人未丧失劳动能力,故附带民事诉某原告人的诉某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某原告人余某甲、李某乙的诉某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某应提交上诉某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余某奇

审判员张某

代理审判员叶军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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