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X诉谈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2006)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吴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

委托代理人干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

委托代理人陈XX、徐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X与被告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及其委托代理人干XX,被告谈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徐X到庭参加诉讼。2009年2月19日,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及其委托代理人干XX,被告谈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在性格、观念上存在差异且缺乏沟通,被告为此经常与原告发生争执,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和自尊,致使关系恶化。2003年11月原告离家后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按月给付抚育费20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女儿吴XX患有孤僻症和抑郁症,双方主要为教育女儿的观点和方法不一致而发生矛盾,经历六年的离婚诉讼过程,双方的感情已无和好的可能,现同意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因其本人身患多种疾病,不便独自照顾女儿,故要求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45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自由恋爱,1992年1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吴XX,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主要在抚养和教育女儿问题上意见分歧而发生矛盾。2001年10月4日,吴XX经智商测试结果言语智龄为4岁10个月。2003年11月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期间,吴XX随被告共同生活至今。2004年2月6日,吴XX经评定属智能落后,并伴有孤独样表现和抑郁症表现。2004年2月12日、11月1日,2005年9月14日及2006年7月,原告先后四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均未获准许。双方确认现在本市X路房屋中的索尼29英寸、索尼34英寸彩色电视机各一台、海信挂壁式1P空调一台、海信挂壁式1.2P空调一台、海信立式空调一台、西门子滚筒洗衣机一台、西门子220升双门冰箱一台、方正电脑一台、组合音响一套、牛皮沙发一套(三只)、长方形餐桌一张、木靠椅一把、家具(含四门大橱及三门大橱各一只,五尺床一张、四尺床一张、床头柜三只,梳妆台一只、电视柜一只、组合电视柜一只、书柜一只、组合写字台一只)及在原告处的索尼数码照相机一台折价x元,归上址房屋所有方拥有,支付另一方折价款x元。现在原告名下价值x元的桑塔纳轿车(含牌照)一辆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x元。截止2009年2月17日,原告名下的公积金余额为x.46元,被告名下的公积金余额为x.83元,双方均确认上述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归各自所有,差额部分由原告支付一半折价款给被告。

审理中另查明,1998年3月25日,原告与上海XX公司签订职工住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该公司购买本市X路房屋。2000年12月25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原告。经本院委托上海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上址房屋价值评估为x元。对于上址房屋,双方均确认归抚育女儿的一方所得,支付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1991年4月,被告母亲原有租赁公房动迁,共分配所得三套租赁公房,其中,本市X路租赁公房分配给被告,1993年9月,被告登记为该房屋的租赁户主。1995年3月,原告父母原住房动迁,分配本市X路租赁公房一套,原告系四名安置对象之一,2000年9月,原告父亲将上址房屋购买为售后产权房,权利人登记为原告父亲,现原、被告均表示对上述两处分配后的房屋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自2003年11月至2008年10月28日,原告从其浦东发展银行帐户内共提取现金x元,余额为x.59元。自2003年11月至2009年1月15日,被告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帐户内提取现金x.70元,余额为x.59元。自2004年2月至2007年6月21日,原告从其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内提取钱款为x.74元。原告确认其2008年年终奖金为x元左右,每季度奖金为3500元左右。对于上述原告银行帐户内的取款总额及资金余额,被告认为在扣除原告每月支付的1700元抚育费及每月生活费2000元后,余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则认为除了每月支付的抚育费1700元外,原告每月的生活费在3000元左右。因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意见分歧,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广中西路房屋的购房合同及产权证、(2005)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的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动拆迁协议书、住房调配单、原告名下银行帐户存取款明细表、原被告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单、房地产评估报告、询问笔录、调解笔录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近几年来因对女儿抚养的问题上产生分歧致关系恶化并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于法有据,可予准许。双方对于家用电器、家具等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车辆及公积金等财产的分割,意见一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关于离婚后女儿吴XX由谁抚育的问题,被告虽认为其本人因患有严重的眼科疾病,独自照顾女儿不便,但考虑到原告离家出走后,吴XX已随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且目前已进入青春期,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今后生活,故从有利于吴XX今后健康成长等方面考虑,原、被告离婚后,吴XX随被告生活更为适宜。因双方均确认本市X路房屋归抚育女儿一方所有,故该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因女儿吴XX患有孤僻症及抑郁症,且智能落后,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考虑,对于被告给付的折价款,由本院予以酌情确定。对于原告在分居期间从其名下的银行帐户内所取款项及余款,本院在酌情扣除原告每月合理的生活开支及抚育费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款项金额由本院予以酌情确定,上述双方应给付对方的钱款,可在同类财产中相互折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吴X与被告谈XX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吴X随被告谈XX共同生活,原告吴X应自2009年3月1日起至吴XX18周岁止,按月给付吴XX抚育费2000元,此款由被告谈XX具领。

三、现在本市X路房屋内的索尼29英寸彩色电视机、索尼34英寸彩色电视机各一台、海信挂壁式1P空调一台、海信挂壁式1.2P空调一台、海信立式空调一台、西门子滚筒洗衣机一台、西门子220升双门冰箱一台、方正电脑一台、组合音响一套、牛皮沙发一套(三只)、长方形餐桌一张、木靠椅一把、家具(含四门大橱及三门大橱各一只,五尺床一张、四尺床一张、床头柜三只,梳妆台一只、电视柜一只、组合电视柜一只、书柜一只、组合写字台一只)及在原告吴X处的索尼数码照相机一台归被告谈XX所有;现在原告吴X处的桑塔纳轿车(含牌照)产权归原告吴X所有;双方各人名下的公积金归双方各自所有;其余现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双方各人所有;原告吴X应给付被告财产折价款x元。

四、离婚后,本市X路房屋产权归被告谈XX所有,由被告谈XX及吴XX居住使用;原告吴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上址住房,其住房自行解决;被告谈XX应给付原告吴X房屋折价款x.20元。

五、上址房屋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被告谈XX负担,原告吴X对被告谈XX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负有协助义务。

六、上述原、被告互负金钱给付义务相互折抵后,被告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x.2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00元,评估费4800元(原告吴X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杰

审判员董海龙

代理审判员顾敏霞

书记员吴颖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