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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A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B电子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C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A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本市××,经营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陈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B电子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本市××,办公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汪a,总经理。

被告上海C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本市××,办公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汪a,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a,男,汉族,住所地××。

原告上海A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B电子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C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巧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0月12日、2002年8月13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合同》,由原告承接第一被告发包的环氧地坪工程。2005年6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第一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08年1月11日,第一被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余诺工程余款14万元分期支付给原告,第二被告在此计划书上盖章,承诺可以代第一被告付款。然两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14万元工程款。现要求第一被告支付工程款14万元,偿付利息21,420元;第二被告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两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内容属实。确实拖欠原告工程款。现愿意分期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B电子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A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万元,此款由被告上海B电子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2万元,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6万元,于2010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6万元;如被告上海B电子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应当偿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并且原告有权向法院提前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上海C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B电子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64.20元,由两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于2010年2月4日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乌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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