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贾某诉被告马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原告贾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马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贾某诉被告马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7日诉至我院,我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鸿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原告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某某,被告马某、陈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9月1日,二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x元,有被告马某所书写的欠据为证,经多次催要,拒不归还。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财产权利,故特具状起诉,恳求人民法院公正裁决。

被告马某辩称:我没有借贾某x元,此借条不是我打的,我也没钱去鉴定。

被告陈某辩称:此借款我没有借贾某x元,此条不是我打的,我与马某不是夫妻关系,我不应偿还此款,请法院依法驳回对陈某的起诉,另外起诉书上说急需基金借原告款也不属实。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张,证明二被告欠原告x元。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离婚证一份,证明二被告已离婚,陈某霞不应偿还此款。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马某称:该借条不是我打的,也未在2010年9月1日借原告x元。陈某称:马某是否借款自己不清楚,自己和马某早已离婚,该条上也没有自己的签字,自己不应偿还此借款。对于该证据,马某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的申请,庭审中又放弃对该证据的鉴定,故对被告的异议不予采纳,对于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对于被告陈某提供的离婚证,该证无编号,未加盖发证机关的印章,该证最后一页注明:本证需加盖发证机关婚姻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且经我院调查,获嘉县民政局没有陈某与马某离婚的档案,故对该离婚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一致陈某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9月1日,被告马某向原告贾某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有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贾某现金贰万叁仟元整(x)2010年10月30日还借款人马某2010年9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马某仍未还款。2011年6月17日,原告贾某诉至本院,请求被告马某、陈某归还借款x元。2011年8月1日,被告马某向本院提出对借条进行鉴定的申请,后又放弃鉴定。根据本案需要,我院指定马某为必须到庭当事人,但马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陈某向本院提供的一份离婚证,该证既无编号、也无发证机关的盖章,我院依法到获嘉县民政局核实该证的真伪,经查,获嘉县民政局并无陈某离婚档案。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诉被告马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马某借原告贾某x元,且给原告出具有借条一张,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陈某系马某之妻,虽辩称与马某早已离婚,但提供的离婚证既无编号、也无发证机关的盖章,且获嘉县民政局也无陈某的离婚档案,故对其辩称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贾某请求二被告归还借款x元,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马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贾某借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依法减半征收即187.5元,由被告马某、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岳鸿远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文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