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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亚风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京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金,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某,男,该公司部门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亚风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希格玛公寓X号楼B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北京正盟建设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北京京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宽公司)与被告北京亚风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风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贾$t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商凤鸣、人民陪审员陈刚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宽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金、韦某,被告亚风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宽公司诉称,2006年6月27日,京宽公司与北京联创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签署了“楼宇宽带接入合作协议书”,约定京宽公司投资“荣上居”项目网络系统,并按宽带业务收入的20%支付联创公司或联创公司指定的荣上居物业管理公司。合同期限为15年,联创公司为京宽公司出具了荣上居开发商的授权书。网络工程于2006年11月完工并投入使用。从2008年8月开始,亚风公司以京宽公司未与其或开发商签署合作协议为由,多次阻止京宽公司收费和进入机房维护并截收用户的宽带费用。2008年8月29日,京宽公司再次与亚风公司协商,但亚风公司要求京宽公司只有支付分成后才可以允许京宽公司收费和维护。为避免给与京宽公司直接签订合同的几百住户造成损失,在万般无奈情况下,2008年9月3日,京宽公司只能支付了亚风公司分成x元。2008年10月31日,京宽公司突然收到亚风公司的通知,声称京宽公司未与亚风公司及荣上居开发商签署过任何合作协议,且亚风公司与其他公司签署了楼宇网络合作协议,要求京宽公司返还用户预交的费用并将网络设备搬离物业机房。经调查,亚风公司又引入了北京华迪讯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迪讯公司),两者于2008年11月8日将京宽公司的网络设备切断并强占京宽公司投资建设的综合布线,造成荣上居客户网络中断。待京宽公司接到客户电话前去抢修时,又受到亚风公司的阻扰。京宽公司认为,在京宽公司与荣上居开发商、开发商授权代表联创公司均签有合法有效合同的情况下,亚风公司擅自与第三方华迪讯公司侵占京宽公司网络布线及用户资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京宽公司的合法利益。且亚风公司收取京宽公司的分成x元既无合同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京宽公司。故京宽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亚风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分成费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亚风公司辩称,亚风公司不同意京宽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京宽公司的诉讼请求中说支付的是分成费,但亚风公司收到的是物业管理费用而不是分成费用;二、亚风公司没有阻止京宽公司收费,也没有截留过京宽公司的钱,不存在京宽公司所说的万般无奈的情况;三、京宽公司与亚风公司之间没有合作合同,京宽公司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亚风公司不应退还。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3日,中垦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垦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联创公司作为中垦公司所建海淀区西五道口荣上居项目楼宇的电信、网络、移动覆盖系统的代理单位,负责中垦公司楼宇的电信、网络系统的建设及运营并提供相应设备。

2006年6月27日,联创公司(甲方)与京宽公司(乙方)签订楼宇宽带接入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投资荣上居宽带网络系统,包括楼内综合布线、入楼光纤、网络设备等;甲方负责在楼宇内为乙方提供设备放置场地和电力供应,场地使用面积和电力供应需以保证乙方通讯设备正常运转为限;乙方按照宽带业务月收入的一定比例(20%给甲方)的方式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荣上居物业管理公司;甲方立即帮助乙方与荣上居开发商或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签署相关合作协议。

2006年7月5日,中垦公司(甲方)与京宽公司(乙方)签订电信综合业务合作合同,约定:乙方在荣上居投资建设光缆及传输设备、综合布线等设备,甲方提供该商务楼宇中心机房及各楼、各楼层的网络设备、设施的安全地点和相应的布线管道、桥架、竖井等;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1间独立机房放置提供接入网络的传输设备、接入设备,并保证必要的电源等工作场所需要的环境条件,未经乙方允许,甲方及第三方不得进入乙方机房调试、使用乙方设备及链路;甲方有权按规定的比例(宽带收入的5%)分得乙方收取本合作项目地址内客户互联网接入服务收入。

上述协议签订后,京宽公司开始在荣上居进行网络服务。2008年,亚风公司向京宽公司发出1份“关于荣上居业务分成的说明”,内容为:根据联创公司与京宽公司2006年6月签订的《楼宇宽带接入合作协议书》中“乙方按照宽带业务月收入的一定比例(20%给甲方)的方式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荣上居物业管理公司”之约定,现将2008年3月21日到2008年6月20日应支付的分成做具体说明如下:1、根据协议,现将此次分成支付给荣上居物业管理单位亚风公司;2、亚风公司2008年8月15日代收的荣上居918、1612.1710、717、1728、1510、X室等的宽带使用费合计2700元,在此次支付中扣除;3、根据2008年3月21日至2008年6月20日宽带费用的实际收入情况,此次支付亚风公司项目物业分成为实际收入的20%,并扣减第2项费用2700元,实际应支付分成为x元;经亚风公司确认核实无误,并向京宽公司出具x元业务分成费用的正式发票,同意京宽公司进入荣上居小区和机房维护和开展业务。2008年9月3日,京宽公司向亚风公司支付了x元,亚风公司向京宽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发票上的项目是物业管理费。

2008年10月31日,亚风公司向京宽公司发出通知,内容为:京宽公司未与亚风公司及荣上居开发商签订过任何合作协议,并无偿占用亚风公司机房用地经营1年以上,因亚风公司已与通信运营公司签订了荣上居楼宇网络合作协议,现特通知京宽公司返还荣上居用户所预交的网络使用费,并将京宽公司网络设备搬离机房。

2008年11月3日,联创公司与华迪讯公司签订综合电信合作协议,约定联创公司将荣上居项目的电信、网络的运营委托给华迪讯公司。京宽公司因此在仲裁机构起诉联创公司,联创公司在仲裁答辩书中称:2008年9月3日京宽公司越过联创公司擅自向亚风公司支付分成费x元,2008年10月29日联创公司通知亚风公司,联创公司与京宽公司之间的合作终止,为了维护宽带用户的利益,2008年11月3日联创公司与华迪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另查,亚风公司系荣上居的物业管理公司,亚风公司未与京宽公司签订过物业管理合同。

以上事实,有楼宇宽带接入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电信综合业务合作合同、授权委托书、分成说明、通知、发票、仲裁答辩书、华迪讯公司合同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亚风公司与京宽公司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因此亚风公司向京宽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x元无法律依据。亚风公司与京宽公司未签订过网络服务费分成合同,亚风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是联创公司指定的荣上居物业管理公司,故其要求京宽公司向其支付分成费也无法律依据。因此,x元的性质无论是物业管理费还是分成费,亚风公司都无权收取,其收取京宽公司x元的行为应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亚风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京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二万一千六百九十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二元,由被告北京亚风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二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贾$t

人民陪审员商凤鸣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董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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