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天津市红桥区X路胜灾楼X门X号。

上诉人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审判长,法官武某文、李晶雪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野公司在原审中起诉称:华野公司系为王某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从王某入住至今华野公司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协议,但王某拖欠2005年11月5日到2008年11月4日的物业管理费5042.07元尚未交纳。经华野公司催要,王某仍未交纳。现起诉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物业费5042.07元,滞纳金5042.07元,合计x.14元,诉讼费用由王某负担。

被上诉人王某在原审中答辩称:不同意华野公司的诉讼请求,我认为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华野公司从来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事项提出建议,物业的收费与服务标准不适应,物业服务不到位:保安不着服装,楼道的门窗破烂也没有人过问,地下室出租费用到哪里不清楚,楼房类型有三种,按照什么标准收费不清楚,我的是商品房,不存在滞纳金问题,请求驳回华野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于2004年10月28日与北京宏京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丰台区X路X号楼X单元X号房屋。2004年11月5日王某(乙方)与华野公司(甲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由华野公司对马家堡东路X号楼X单元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王某未交纳2005年11月5日至2008年11月4日的物业费5042.07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房屋买卖合同、缴费通知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证明、业主公约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华野公司接受开发商委托对王某居住房屋进行物业管理,并为王某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王某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但综合考虑到物业服务本身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及王某提出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等因素,故对华野公司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对于华野公司要求王某支付滞纳金一节,鉴于华野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未完全履行的情况,故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一、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华野公司二OO六年五月五日至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的物业管理费四千二百零一元七角三分;二、驳回华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华野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我公司为王某提供了合格的物业服务,且有证据证明我公司连续主张权利,王某应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原审法院认为我公司存在未履行的情况是错误的。并且原审判决与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相矛盾应当予以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被上诉人王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华野公司与王某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华野公司应当就有关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维护、环境卫生以及小区秩序维护等方面向王某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华野公司上诉提出其提供了合格的物业服务,但对于王某提供的证明其物业服务瑕疵的证据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审法院酌情扣减物业服务费,并无不当。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基于上述华野公司提供服务存在的瑕疵,且华野公司确无证据证明其向王某主张权利,故原审判决对部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物业费不予支持的处理,亦无不当之处。

综上,华野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王某负担(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与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珊

代理审判员武某文

代理审判员李晶雪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