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负责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剑,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略)。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被告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闪彤担任审判长,法官魏志斌、助理审判员徐楠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招商银行起诉称:被告于2007年11月26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为x。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截止至2009年6月11日已累计发生欠款本息共计x.75元。原告自2008年12月12日起开始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归还。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截止至2009年6月11日的欠款本息x.75元(其中欠款本金x.76元,利息5291.93元,滞纳金4126.06元),及按《领用合约》支付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招商银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2、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3、持卡人账单查询表。

被告王某某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招商银行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一、2007年11月19日,王某某向招商银行申请办理招商信用卡一张,并声明本人已阅读并了解《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并且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该申请表所附《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载明以下内容:1)第一条:信用卡申领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招商银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同意招商银行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材料;2)第二条:信用卡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对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招商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招商银行按月计收复利;信用卡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时,须承担按每笔预借现金金额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手续费,最低收费额为每笔30元人民币或3美元,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招商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记账日为此笔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招商银行按月计收复利;信用卡申领人超过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额度用款部分自招商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3)第三条:信用卡申领人及附属卡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招商银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信用卡申领人承担;信用卡申领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招商银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信用卡申领人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信用卡申领人未于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最低为10元人民币或1美元;信用卡申领人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招商银行经济损失,均由信用卡申领人承担赔偿责任;招商银行有权扣划信用卡申领人在本行的其他账户的存款以及处分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信用卡申领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招商银行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招商银行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信用卡申领人承担。后招商银行批准了王某某的办卡申请,将卡号为x的信用卡交付王某某使用。截止至2009年6月11日,王某某应支付的欠款本息共计x.75元,其中欠款本金x.76元,利息5291.93元,滞纳金4126.06元。招商银行多次向王某某催收未果。

上述事实,有招商银行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银行持卡人账单查询表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招商银行与王某某之间形成的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应属有效民事合同关系。招商银行与王某某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自觉履行在形成合同关系过程中所做出的相关承诺,否则就会构成违约。公民对于自己的民事行为应采取审慎的态度,订立合同和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乎个人切身利益,更应严肃对待。王某某既然自愿以申请人身份签订申请表并领用信用卡,即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王某某在享受到招商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并支付相关费用。王某某逾期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据领用合约相关规定,招商银行有权停止该卡使用,并催收、追索欠款。因此,招商银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六万九千二百九十二元七角五分,并按上述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自二○○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

如果被告王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三十二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长闪彤

审判员魏志斌

助理审判员徐楠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崔宇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