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爱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女,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丙,男,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丁,男,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戊,男,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黄某丁、黄某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丙,男,汉族,住(略)。
案由:遗产继承纠纷。
原告戚某某诉称,原告经过征婚与四被告之母莫双英相识,并于当年元月24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原告之妻莫双英因病去世。原、被告双方对遗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遗产进行继承。
被告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辩称,要求法院对遗产进行合理分配。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1986年1月24日,原告戚某某与莫双英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并购买了住房一套,该住房位于周口市川汇区X路南段X号X单元X,房产证号为周房字第x号。莫双英与戚某某结婚前生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莫双英于2009年10月4日因病去世,2009年10月6日火化。莫双英去世后,原、被告双方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原告戚某某诉至我院,要求对遗产进行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戚某某与妻子莫双英的共同财产住房一套(该住房位于周口市川汇区X路X号X单元X,房产证号为周房字第x号)归原告戚某某所有,莫双英的死亡抚恤金归被告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所有,其他无纠缠。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戚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连东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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