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陈某、袁某甲、彭某、袁某乙、何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某,捕前系长沙客运段员工,住(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袁某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袁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袁某甲、彭某、袁某乙、何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17日作出(2009)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陈某、袁某乙贩卖毒品的事实。

200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以株洲市荷塘区宏泰宾馆为据点,先后从“豪哥”(在逃)和被告人彭某与柳军(在逃)、方明(在逃)等人手上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除部分用于吸食外,并纠集被告人袁某乙进行贩卖,陈某负责袁某乙的吃、住。具体贩卖过程如下:

1、2009年5月底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接到文某某(另处理)购买500元毒品的电话,并收取文某某500元的毒资后。陈某将0.3克冰毒及2粒麻古交给袁某乙,袁某乙在株洲市X路涵洞附近将上述毒品交给文某某。

2、2009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在宏泰宾馆将1克冰毒和1粒麻古贩卖给被告人何某某,并收取毒资500元。

3、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在宏泰宾馆将1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何某某,并收取毒资500元。

4、2009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陈某在宏泰宾馆将1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何某某,并收取毒资500元。

5、2009年6月22日左右的下午,被告人陈某在宏泰宾馆将1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何某某,并收取毒资500元。

6、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宏泰宾馆将0.2克冰毒和2粒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张雷(另处理),并收取毒资500元。

7、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宏泰宾馆将0.2克冰毒和2粒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张雷,并收取毒资500元。

8、2009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宏泰宾馆将0.2克冰毒和2粒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张雷,并收取毒资500元。

9、2009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宏泰宾馆将0.5克冰毒和6粒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张雷,并收取毒资1000元。

10、2009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在宏泰宾馆将0.8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另处理),并收取毒资500元。

11、2009年6月4、5日左右的晚上,被告人陈某在宏泰宾馆将0.4克冰毒和2粒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并收取毒资500元。

12、2009年6月2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宏泰宾馆将0.8克冰毒和5粒麻古给吸毒人员陈某,并收取毒资500元。

2009年6月29日,公安干警在荷塘区X街宏泰宾馆抓获被告人陈某、袁某乙时,当场从被告人陈某身上收缴冰毒0.49克,麻古12粒。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证明了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2、被告人袁某乙的供述及辩解,证明被告人袁某乙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3、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09年5月底的一天,打电话给陈某要求购买500元的毒品,后陈某安排袁某乙将0.3克冰毒和2粒麻古送到荷塘区X路涵洞附近将冰毒交给其的事实。

4、被告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09年6月期间,其在被告人陈某手中先后四次购冰毒和麻古供其吸食的事实。

5、吸毒人员张雷的证言,证明了2009年6月期间,其在被告人陈某手中先后四次购买冰毒麻古的事实。

6、吸毒人员陈某的证言,证明了2009年5—6月期间,其在被告人陈某手中先后三次购买冰毒和麻古供其吸食的事实。

7、刑事照片,证明了收缴毒品的实物照片。

8、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证明了从被告人陈某身上搜出的冰毒0.09克和麻古12粒公安机关已予以收缴的事实。

9、公(湘株)鉴(理化)字(2009)X号毒品检验报告,证明了在被告人陈某身上搜出的白色针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红色圆状片剂检出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

10、辨认笔录,证明了经文某某辨认,被告人袁某乙就是送毒品的人。

11、抓获经过,证明了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于2009年6月29日在荷塘区X街宏泰宾馆X号房间,将被告人陈某、袁某乙等人抓获的事实。

12、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袁某乙的出生日期及身份情况。

(二)、被告人彭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09年6月,被告人彭某在柳军(现在逃)的纠集下,由彭某出资合伙做毒品麻古生意,并由柳军负责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陈某。具体贩卖过程如下:

1、2009年6月3日被告人彭某从祁东县以45元/粒的价格购买毒品麻古50粒,6月4日晚和柳军在宏泰宾馆,将50粒麻古以70元/粒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陈某,并收取毒资3500元。

2、2009年6月24日左右的晚上,被告人彭某与柳军在宏泰宾馆X号房时,被告人陈某来到房间并找柳军购买毒品冰毒,柳军以陈某欠其毒资太多为由不卖,并离开房间,在柳军离开房间后,陈某请彭某打电话帮其求情,要柳军将冰毒卖给他,后彭某打电话给柳军,柳军答应将冰毒卖给陈某,并要陈某在房间内等。在等的过程中,陈某找彭某购买麻古,后彭某将柳军放在房间内的20粒以8元/粒的价格卖给陈某,并收取毒资160元。后柳军返回房间时,彭某将160元毒资交给柳军,柳军并将1克多冰毒卖给陈某,并收取毒资600元。2009年6月24日由“柳拐子”出资1500元,要彭某到祁东县城调麻古,2009年6月28日彭某调麻古返回株洲,晚上9时许,公安机关在荷塘区“宏泰宾馆”X号房将其抓获,在其身上搜出麻古30粒。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及辩解,证明了被告人彭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明了2009年6月4日,在被告人彭某和柳拐子手中以70元/粒的价格购进麻古50粒。6月24日以8元/粒购进麻古20粒,后在其劝说下,从“柳拐子”手中购进冰毒1克的事实。

3、刑事照片,证明了收缴毒品的实物照片。

4、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证明了从被告人彭某身上搜出的毒品麻古30粒,净重2.75克,公安机关已予以收缴的事实。

5、公(湘株)鉴(理化)字(2009)X号毒品检验报告,证明了在被告人彭某身上搜出的红色圆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等成份。

6、抓获经过,证明了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于2009年6月29日在荷塘区X街宏泰宾馆X号房间,将被告人彭某等人抓获的事实。

7、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彭某的出生日期及身份情况。

(三)、被告人袁某甲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袁某甲于2009年4月开始先后多次从攸县找外号叫“露伢子”以麻古25元/粒、冰毒450元/克买回毒品麻古和冰毒,所购买的毒品,除其吸食部分外,还贩卖给他人。具体贩卖过程如下:

1、2009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在株洲市荷塘区宏泰宾馆旁的石宋大道将0.5克冰毒和麻古2粒贩卖给被告人陈某,并收取毒资700元。

2、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在宏泰宾馆门口将0.7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并收取毒资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明了被告人袁某甲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2、吸毒人员陈某的供述,证明了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被告人袁某甲手中购进冰毒0.7克供其吸食的事实。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明了2009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在被告人袁某甲手中购买冰毒0.5克、麻古2粒的事实。

4、抓获经过,证明了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于2009年6月29日在荷塘区X街宏泰宾馆X号房间,将被告人袁某甲等人抓获的事实。

5、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袁某甲的出生日期及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何某某从被告人陈某手上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后,除用于自己吸食部分外,还贩卖给他人。具体贩卖过程如下:

1、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在宏泰宾馆将0.1克冰毒和1粒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叶佳(另处理),并收取毒资200元;

2、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向阳广场将0.1克冰毒和1粒麻古贩卖给叶佳,并收取毒资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明了被告人何某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2、吸毒人员叶佳的供述,证明了2009年6月中旬,其在荷塘区宏泰宾馆、荷塘区向阳广场,先后二次在被告人何某某手中购买冰毒和麻古供其吸食的事实。

3、抓获经过,证明了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于2009年6月29日在荷塘区X街宏泰宾馆X号房间,将被告人何某某等人抓获的事实。

4、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何某某的出生日期及身份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彭某、袁某甲、何某某、袁某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冰毒和麻古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彭某、袁某甲、何某某、袁某乙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袁某乙于2009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将毒品贩卖给文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系共同犯罪。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被告人彭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袁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以贩养吸,其收缴的毒品应计入贩卖的数量,被告人陈某系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辩称与张雷是共同吸食,而不是贩卖,经庭审核实,有被告人陈某自己的供述及辩解,吸毒人员张雷的供述,均证实了其在2009年6月期间先后四次将冰毒和麻古贩卖给张雷,故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彭某辩称,收缴的麻古30粒是供其自己吸食的,不应计入贩卖的数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被告人彭某系以贩养吸,其收缴的毒品数量应计入贩卖的数量,故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十二次,其中冰毒重7.4克,麻古22粒;抓获时收缴麻古12粒、重1.05克,冰毒0.49克,其贩卖毒品的总重量为10.87克。被告人彭某贩卖毒品麻古二次,共70粒,冰毒1克;抓获时收缴麻古30粒,重2.75克,其贩卖毒品的总重量为10.17克。被告人袁某甲贩卖毒品二次,其中冰毒1.2克,麻古2粒,其贩卖毒品的重量为1.4克。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二次,其中冰毒0.2克,麻古2粒,其贩卖毒品的重量为0.4克。被告人袁某乙参与贩卖毒品一次,其中冰毒0.3克,麻古2粒,其贩卖毒品的重量为0.48克。据此,对被告人陈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彭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袁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袁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袁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被告人袁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上诉人彭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抓获时在其身上收缴的30粒麻古是用于自己吸食的,不应认定为贩卖数量,对其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本案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某及原审被告人陈某、袁某甲、何某某、袁某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冰毒和麻古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彭某及原审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袁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审法院在对上诉人彭某量刑时已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上诉人彭某上诉时提出“从其身上收缴的毒品是用于吸食的,不能认定为贩卖数量,原审对其量刑过重”,经查,上诉人彭某有贩毒史,没有证据证明该被收缴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的,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丹

审判员赖运铁

代理审判员谭加云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陶树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