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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谢某、胡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X区人民法院(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谢某、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某、胡某在2011年3月1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某、胡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谢某、胡某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菊花

审判员谭鹏

审判员胡某军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孔芸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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