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诉卓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卓某,男,34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女,32岁。

原审被告李某,女,35岁。

申请再审人卓某与被申请人陈某、原审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卓某申请再审称,其向被申请人出具x元的《借条》后,两次还款计x元,有证人作证,原审判决对该还款未予认定错误,请求再审改判。

被申请人陈某辩称,其主张借款有借条为凭,申请再审人以证人主张还款,证据力低于书证,原审认定判决正确。

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卓某于2008年10月2日向被申请人陈某出具借款人民币x元的《借条》一份,以确认再审申请人欠被申请人款项x元,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提供上述《借条》,向原审人民法院主张债权,再审申请人称其有证人可证明还款两次共x元,但没有向原审人民法院证人的证明依据。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欠被申请人人民币x元,立有《借条》为据,再审申请人称已还款x元,没有提供证言证实,故原审人民法院依《借条》为据,依法作出判决是正确的。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卓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翁祖青

审判员王某勇

审判员陈某森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欧丽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