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智慧,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X街。

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李某,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下称驻马店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智慧,被告驻马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9月24日20时40分,黄某雷驾驶豫x号轿车,沿张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S219线与S333线交叉路口时,与人行横线上由南向北过公路的原告张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使原告张某受伤,两车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汝南县中医院治疗3个月,花费x元,经鉴定,身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黄某雷驾驶的豫x号轿车在被告驻马店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单号:x)。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误工费8400元、护理费3525.3元、残疾赔偿金x.1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2763.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营养费1350元,黄某雷已支付5000元,不再请求)。

被告驻马店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请求本被告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无异议。但事故的当事人应参加本次诉讼,应追加其为被告。对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应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系汝南县中医院职工。2008年9月24日20时40分,黄某雷驾驶豫x号轿车沿张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S219线与S333线交叉口东路口时,与人行横线由南向北过公路的原告张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张某受伤,两车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张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雷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张某入住汝南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右内踝骨折,住院62天,于2008年11月25日出院,花医疗费x.89元。黄某雷在原告住院期间给付费用5000元。原告张某受伤住院期间,汝南县中医院扣发其工资共三个月,计款8400元。

2009年12月3日,原告张某委托驻马店天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因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进行评定。2009年12月25日,驻马店天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2009)法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是:原告张某右内踝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张某支付鉴定费500元、检查费90元。

2007年11月19日,黄某雷的豫x号车在被告驻马店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单号:x,保险期间自2007年11月21日至2008年11月20日止,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以因交通事故致其身体受到伤害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原告张某请求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均排除了“意外”因素,因此,行为人的“过错”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在于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即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并对事故的责任作出划分。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相撞的部位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该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黄某雷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风险防范意识淡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30%)。原告张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导致自己身体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7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减轻黄某雷的赔偿责任(70%)。

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散风险以维护社会稳定是设立保险业的最终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是责任保险的应有义务。黄某雷的车辆于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向被告驻马店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因此,原告张某请求被告驻马店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驻马店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的当事人也应参加诉讼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请求赔偿的范围及数额:①医疗费,以汝南县中医院的医疗费票据x.89元为准;②营养费,以原告张某的住院天数62天为准,按每天10元计算,计款为620元(10元×62天=620元);③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原告张某的住院天数62天为准,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15元计算,计款为930元(15元×62天=930元);④残疾赔偿金,河南省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x.56元,原告张某事故时不满60岁,结合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应计算20年,计款x.12元(x.56元×20年×10%=x.12元);⑤误工费,原告因就医连续误工三个月,其请求赔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计款为8400元(2800元×3个月=8400元);⑥护理费,河南省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天为39.37元,原告张某住院62天,计款为2440.94元(39.37元×62天=2440.94元);⑦精神损害赔偿金,世间最宝贵的莫过于人的生命与健康,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对其精神上的打击是长久和深远的,虽然健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至少能体现出和谐社会法律的温暖和人性的仁爱,给原告以后的生活带来一丝安慰。据此,本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5000元;⑧鉴定费、检查费590元;上述①-⑧项赔偿款合计x.95元。

黄某雷所有的车辆在被告驻马店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上述第①项赔偿款x.89元,由被告驻马店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x元;上述④-⑦项赔偿款x.06元,由被告驻马店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内予以赔偿;被告驻马店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的赔偿款共计x.06元。上述第①项的余额2763.89元和第②、③、⑧项赔偿款合计4903.89元,不在原告请求的范围,并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理由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x.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息)。

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红卫

审判员邱献良

人民陪审员陈瑞田

二○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黄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