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X,女,1934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
委托代理人郑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女,1970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
被告郁XX,女,1998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
法定代理人罗X(系被告母亲),身份情况同上。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罗XX(系罗X父亲)住上海市X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权利人为郁X、罗X的上海市X号房屋产权归被告罗X、郁XX所有。
二、原告陆XX于2010年4月14日之前,迁出上述房屋,迁至上海市X号。
三、被告应于2010年3月14日之前,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人民币31.5万元。
四、机动车所有人为罗X的帕萨特小型汽车(x)归被告罗X所有。
五、被告罗X应于2010年2月14日之前,给付原告给付汽车补偿款人民币2万元。
六、租用人为郁X的中国银行保险箱(x),由原、被告双方至中国银行上海市XX支行保险箱中心办理相关的提取手续。
七、被告罗X应于2010年2月14日之前给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
八、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9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芳芳
书记员章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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