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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齐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区X镇X村某某号,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也未购置共同财产。婚后由于原告父母的强烈反对,双方实际并未共同生活,长期分居。2008年7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故撤诉。之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互不联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遂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沈某某自愿补偿被告齐某人民币10,000元,给付方式:自2010年5月起,至2011年2月止,每月付款1,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3月2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李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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