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女,1975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1946年生,住同上,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高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X,男,1973年生,汉族,待业,住上海市X号。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与被告方X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方XX随原告共同生活;
三、现在上海市X号房屋内的BOSS音响、西门子洗衣机、BEKO干衣机、x寸液晶电视机、松下冰箱、伊莱克斯吸尘器、三阳电饭煲、空气净化器、松下微波炉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均归被告所有。
四、被告应给付原告人民币5万元,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1万元;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1万元;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1万元;余款2万元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五、双方无其他纠葛;
六、离婚后原被告均自行解决居住;
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芳芳
书记员章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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